合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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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金融机构(Joi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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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资金融机构[1]
合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联合投资开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2]
(1)代表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负责接洽其银行各种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这是一种最简单的驻外联络机构,一般只有一两名代表。在其正式的营业机构设立前,负责为其国内的银行联系业务。它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银行业务活动。对客户来说,代表处只能起一个咨询顾问的作用,人员少,经费省,易批准,是代表处的主要优点。
(2)办事处。由开设代表处到设立分支机构两个阶段之间,有时银行还以设立办事处作为过渡的形式。办事处是一种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它可以经营一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诸如发放贷款、发行信用证、提供代理行服务,参加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等。但是,外国银行办事处不能办理各种存款业务,也不能开展信托业务。
(3)分、支银行。外国银行分支行是可以经营全部金融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它可以经营法律范围内所允许的所有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信托业务等外国银行办理处不能经营的业务。分支行在法律上是其总行的延伸体,所以不用另筹资本。缺点是开办费用和维持费都比较大,而收入却须依法缴纳较重的税。
(4)附属银行或合资银行。这二者为银行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是一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实体,在所在国登记注册。控股公司持有多数股份并直接控制的为附属银行,仅持少数股份的为合资银行。这种组织形式的优点是作为当地注册的法人,可以在各方面与当地的银行进行竞争,不像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和纳税方面,须受一定的限制,在本国限制其母银行活动的法规,对它也不起作用。缺点是,须另筹集资本,与其母银行的业务联系和资金调拨都不如分支行那样便捷,费用也较高。
(5)国际银团。这是由若干国家的大银行组成的金融组织,业务以批发为主,经营巨额的银团放款或投资业务,包销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证券,并对巨额的项目放款的可行性、市场筹资的可行性以及收购、合并的咨询方面提供服务。虽然参加跨国银行的成员以大银行为宅,但近年来一些中小银行也热衷于参加国际银团,一方面可以分车一些业务;另一方面也为取得一些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准备日后本身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