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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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學是研究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員在司法活動過程中心理現象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以提高司法活動效能的一門學科。
(一)司法活動
司法活動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運用法律審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屬於廣義的“執法”範疇。執法,是相對於立法而言,其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司法機關的執法(即司法),也包括行政機關、權力機關的執法和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執法。這裡所說的司法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執法活動,不同於其他種類的執法:(1)司法活動是專屬國家司法機關的職權,其他國家機關不得使用此項權力;(2)司法活動在形式上表現為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的活動,既包括處理刑事案件,也包括處理民事案件;(3)司法活動是司法機關將法律運用於具體事項或具體人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具有法定性和程式性;(4)司法活動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活動,司法活動產生的一系列司法文件,如判決書、裁決書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二)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
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的範圍,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不同而各異。在刑事案件中,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首先指司法人員,即有偵訊、檢察、審判、監管人犯職務的人員,此外還包括當事人(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民事案件中,審判人員具有審判權,檢察人員具有民事檢察權,當然與司法活動有關;此外,還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三)心理現象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
在司法活動中,有關人員的行為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產生的,而心理總是一定的內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某種心理在形成後並非固定不變,而是在一定的內外因素相互作用下發展和變化。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的心理形成、發展和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司法心理學就是研究這種規律性的學科。
(四)司法活動的效能
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而司法活動的效能則是指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某種行為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合法性。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講,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及時地處理案件,進行各項司法活動,遵守法定程式;對其他與司法活動有關的人員來說,則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司法活動中正確行使訴訟等各項權利,依法律要求履行義務,不得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司法活動的效能。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其任務就在於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這一領域的特定規律,從而造福於人類。在我國,就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為改革、開放服務。任何學科都必須為實現上述任務服務。但每一具體學科又有自己的特定任務,這反映在每一門學科研究的特定對象上。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也是特定的,它既不同於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又不同於部門法學,其研究對象雖然比較廣泛,但又是其他學科所不能代替的。
心理學是研究心理過程、個性心理和心理狀態等心理現象的特點、本質、機制及其發生、發展和變化規律的科學,是研究人的科學之一。心理學對如何形成人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對如何更好地培養、教育各種人才,對如何提高與改進社會各方面的工作,提高學習、工作和生產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司法心理學則把法律科學和心理科學結合起來,研究在司法活動中有關人員的心理現象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如何提高司法活動的效能,從而促進廣大司法人員培養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做好本職工作,並教育廣大人民群眾遵守國家法律,增強法律意識,從而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具體說來,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有下列幾個方面。
(一)研究司法活動中有關人員的心理現象
司法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過程中實施司法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稱。這些心理因素包括認識、情感、意志、氣質、性格、興趣、需要、動機、理想、信念、世界觀、價值觀以及心理狀態等。各種心理因素不是孤立地、雜亂無章地存在於人的頭腦之中的,而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共同構成有機統一的整體,存在於人的頭腦之中。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人的理想、信念、世界觀、價值觀、意志、情感、興趣、需要、動機。
在研究司法心理的時候,一定要註意司法心理與司法活動中有關人員行為的關係(以下簡稱心理和行為)。心理具有內隱性,行為則具有外顯性。就是說,心理是人腦的活動,在沒有表現為行為之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行為則是心理以言語和動作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外部活動。心理具有相對獨立性,而行為則具有依存性。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心理就已存在,行為結束後,心理並不一定立即消失,可能繼續存在下去;行為總是在一定的心理影響和支配下發生,不受心理影響和支配的行為是不存在的,而心理卻可以獨立存在。心理與行為又具有不可分割性,離開行為,就難以分析人的心理,只有在行為發生之後,才能從這一表現入手,對行為人的心理機製作歸因分析。
(二)研究心理現象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
司法心理學又是一門研究與司法活動有關的心理現象的發生、發展和變化規律的學科。規律是事物所固有的、本質的、必然的內在聯繫,規律雖然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但能夠為人們所認識、利用,司法心理學進行有關規律的研究,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完成訴訟活動,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出發,司法心理學應當研究如下課題:
1.各種司法人員的心理特點;
2.在司法活動中違法犯罪者心理變化的規律;
3.各種訴訟參與人的心理特點;
4.提高司法活動效能的心理學依據和方法。
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又因司法心理學具體包括刑事司法心理學和民事司法心理學兩個領域而不同。
刑事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過程中的心理。包括偵查和預審人員、檢察和審判人員以及監獄工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其中有偵查、預審各項活動中的心理分析、人際關係和偵查、預審人員的心理品質等;檢察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其中有批捕心理、審查起訴心理、出庭支持公訴心理、抗訴心理,檢察人員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檢察人員的心理品質等;審判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其中有審判人員的法庭審判心理、合議量刑心理、審判人員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審判人員的心理品質等;監獄工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其中有監獄工作人員在教育改造罪犯過程中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以及監獄工作人員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監獄工作人員的心理品質。
二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包括犯罪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心理和犯罪人供述心理障礙及其矯正,以及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心理和變化等。
三是研究其他有關人員的心理,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心理,即被害人心理特點,被害人的陳述障礙及其矯正等;證人心理,即證人心理的特點,證人作證時的心理障礙及其矯正等;辯護人心理,即辯護人出庭前、出庭時、出庭後的心理,辯護人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辯護人的心理品質等;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心理,即鑒定人、翻譯人員在鑒定、翻譯時的心理,鑒定人、翻譯人員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心理品質等。
民事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審判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其中有審判人員的調查取證心理,合議裁判心理,審判人員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審判人員的心理品質等。
二是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心理。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及其實質,不同類型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心理,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心理和當事人陳述、辯論的心理障礙及其矯正等。
三是其他有關人員的心理。包括訴訟代理人心理,即訴訟代理人搜集和提供證據的心理,在出庭前、出庭時、出庭後的心理,訴訟代理人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品質等;證人心理,包括證人心理的一般特點,不同類型民事案件中證人的心理,證人作證時的心理障礙及其矯正;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心理,即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心理特點,鑒定人、翻譯人員與有關人員的人際關係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心理品質等。
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不斷擴大和變化的,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都將對司法心理學發生影響。司法心理學研究對象的發展變化,既取決於心理科學的發展,也取決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訴訟形式的變化,法制的不斷健全,心理學的最新成就,都必然導致司法心理學研究對象的變化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