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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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銀行業(bankin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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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1949年以前臺灣省原有的經過改組的金融機構和國民黨1949年從大陸撤至中國臺灣的官僚金融機構混合組成。
中國臺灣在清朝已有銀行萌芽,即民間的銀會”。鴉片戰爭以後,開始有了買辦性質的“媽振館”及外國銀行的代理店。現代銀行是自日本占據中國臺灣以後才出現的。1895年5月,日軍登陸基隆,9月日本大阪中立銀行在基隆設立出張所”,1897年公佈中國《臺灣銀行法》,設立“株式會社臺灣銀行”。這是日本踞台時的金融中心。抗戰勝利時,臺灣共有7家銀行:中國臺灣銀行、中國臺灣儲蓄銀行、彰化銀行、中國臺灣商工銀行、華南銀行、三和銀行、日本勸業銀行臺灣省分行。另有1家臺灣省產業金庫,未列入銀行範疇以後的臺灣省金融機構發展可分為3個階段:①1945年底至1949年底,中國臺灣當局接收改組日本占領時期的金融機構,構成仍以中國臺灣銀行為金融中心的該地區金融體系,與大陸金融機構無密切關係。②1950年初至1959年底。國民黨撤到中國臺灣初期,官僚金融機構也先後撤至中國臺灣。為安定中國臺灣的金融,限制增設銀行,除中央信托局外,遷台銀行均未正式對外營業,因而仍以中國臺灣原有的銀行為主體。③1959年以後,為配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遷台的金融機構先後復業,中國臺灣當局陸續放鬆增設新銀行及對外國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限制,逐漸形成了以中國臺灣中央銀行”為金融中心的金融體系,主管機關為中國臺灣“中央銀行”與臺灣省“財政部”。1946年,中國臺灣地區金融體系總分支機構為452個,到1990年9月增至2693個。
按照中國臺灣銀行法的規定,除臺灣省“中央銀行”外可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
中央銀行:中國臺灣“中央銀行”復業前大部分有關業務均委托給臺灣省銀行代理,1961年7月1日復業後主要任務是領導中國臺灣地區金融,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制度,維護幣值穩定,協助經濟發展其業務是“調節金融、調度外匯、發行貨幣、經理國庫”。調節金融的主要手段有利率政策、存款準備率政策、公開市場操作和選擇性信用管理等。
商業銀行:以收受支款存款、供給短期信用為主要業務的銀行。主要有:①一般銀行,包括中小企業銀行以外的專業銀行及各合作金庫,是中國臺灣銀行業的主體:②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但不得在台附設儲蓄部,並被限制收受的存款額,因此其經營業務的範圍比中國臺灣本地商業銀行狹窄得多。雖然財金當局對其業務經營範圍逐漸有所放寬,其業務營運量增加較快,但占臺灣省銀行業的比重很小。
儲蓄銀行:以收受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方式吸收國民儲蓄,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的銀行,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各銀行附設的儲蓄部。
專業銀行:為便利商業信用的供給而設立或指定的銀行,大致可分為:①工業銀行,主要任務是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要的中、長期信用,如交通銀行;②農業銀行,主要任務是調節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牧漁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如中國臺灣土地銀行等;③輸出入銀行,主要任務是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工業所必需的設備與原料,如國際商業銀行、輸出入銀行;④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財務結構及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如臺灣省中小企業銀行等;⑤不動產信用銀行,以與供給業務範圍有關的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如土地銀行;⑥國民銀行,供給地方信用的專業銀行。
信托投資公司:以受托人的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托資金與經理信托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的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的特定投資金融機構。包括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各銀行附設的信托部、中華開發信托公司。
按照銀行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與儲蓄銀行,均不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
①銀行機構的組成原則上採取全臺灣省地區性分支銀行制度;
②銀行大都採取綜合經營,甚至專業銀行亦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各類銀行業務之間有所交叉;
③主要銀行多為公營。
中國臺灣16家當地一般銀行,民營只有4家,而其中國際商業銀行官股所占比例很高。民營中小企業銀行總行有7家,均屬地方性銀行,總資產額尚不及一家公營中小企業銀行。民營銀行占優勢的只有信托投資公司,不但總家數較公營多,資產總額也超過公營的幾倍。
銀行資金來源主要有企業及個人存款、政府存款國外負債對“中央銀行”負債、對其他金融機構負債等。大多數商業銀行及信托投資公司都是以存款為其主要來源,以企業及個人存款比重最大,約占60%左右銀行資金運用主要有國外資產放款、證券投資、對“中央銀行”債權對其他金融機構債權庫存現金等。其中以放款所占比重最大,最高曾達77%,資金分配主要為公營事業、大企業與生產事業。
中國臺灣金融機構一直以公營銀行為主,在50年代發展進口替代工業和發展出口導向經濟過程中,為配合臺灣省當局的經濟發展目標及各項經濟政策措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內外環境的發展變化,官辦銀行自身的弊端,如缺乏效率和競爭力、缺乏彈性等逐漸暴露,以致無法配合經濟自由化發展的新需要,為此於1989年7月17日公佈實施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推進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修正重點包括開放民營銀行的設立,放寬銀行業務限制,廢除利率管制等。臺灣省當局繼續開放外商銀行在台增設分支機構,放寬來臺灣省設立分行標準,並准許經營證券及承銷業務。臺灣省當局也鼓勵本地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以擴大資金調度與運用效益。為配合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與之配合的金融政策還有如中國臺灣“中央銀行”調整外匯市場操作方式、修正證券交易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