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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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其規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並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受托方不需要對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單獨核算,但需進行備查登記。
- 1、收到對方加工材料
單獨設置備查賬簿和有關的明細賬,核算其收髮結存數額,按接受加工的物資應設置表外科目核算。可以設置“代管材料物資”、“受托加工物資”兩個表外科目。
借:代管材料物資--XX
貸:受托加工物資--XX
- 2、加工生產
借:生產成本---受托加工
貸:原材料
貸:應付工資等
- 3、加工完工產品
借:受托加工物資--XX
貸:代管材料物資--XX
- 4、結算收取加工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生產成本---委托加工
1.對於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承擔納稅義務,受托方負有計算並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義務。
例某汽車製造公司委托某橡膠廠加工小汽車輪胎一批,橡膠廠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500萬元,當汽車製造公司將小汽車輪胎提回時,該橡膠廠應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其計算如下:
應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500×10%=50萬元
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某汽車製造公司5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50萬元
2.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按自製應稅消費品計算消費稅。
3.確定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主要應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1)受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受托方計算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時,應按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
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的,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稅。
例某商業企業委托某加工企業加工黃金項鏈一批,共400件。這個加工企業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為1500元/件,適用消費稅稅率為10%。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400×1500×10%÷10000=6萬元
(2)受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受托方計算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時,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例某商業企業委托某加工企業加工黃金項鏈一批,共600件,該商業企業提供的材料成本為44萬元,應支付的加工費為10萬元,所委托加工的某加工企業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適用消費稅稅率為10%。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44 10)÷(1-10%)=60萬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60×10%=6萬元
受托加工貿易方式得進口須要註意,受托加工貿易方式上得出口認可必須由外匯銀行行長批准,對加工物品得再出口必須在進口通關之日起30天內提交書面抱告,並附上出口許可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