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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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製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執行程式,並要求就執行所得共同受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製度的規定[1]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文件的規定,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權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必須是對執行程式中的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而且債權人的人數為多數。也就是說,除了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只有取得了執行根據,才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另外,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也有權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因為只有在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才能被執行所得的金額在各債權之間按比例公平分配。
2.被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應當是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如果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當他們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又不能適用破產還債程式。因此為了保證多數的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法律允許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還規定,被執行人雖為企業法人,但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是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適用參與分配製度,對各債權人的債務按比例清償。
3.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紿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麼其他債權人沒有必要參與分配,而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實現。
4.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必須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至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式尚未開始,各債權人可以獨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存在參與分配的問題。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執行完畢,執行程式即告結束,其他債權人再申請參與分配已無可能,只能另行申請執行。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所謂的主持分配的法院,是指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如果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那麼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主持分配的法院接到有關執行法院轉交的參與分配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裁定准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人民法院對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應首先對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清償,然後再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執行。
1.法定債權
2.有擔保的債權
3.首先採取查封等措施的
4.普通債權
5.行政或刑事處罰
同一順序多項債權有法定按法定,無則根據債權數額按比例分配
- ↑ 於紹元.實用訴訟法這新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