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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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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就执行所得共同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必须是对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而且债权人的人数为多数。也就是说,除了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只有取得了执行根据,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另外,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因为只有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才能被执行所得的金额在各债权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

  2.被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应当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当他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又不能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因此为了保证多数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法律允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还规定,被执行人虽为企业法人,但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是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对各债权人的债务按比例清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绐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没有必要参与分配,而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4.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各债权人可以独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其他债权人再申请参与分配已无可能,只能另行申请执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所谓的主持分配的法院,是指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如果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那么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主持分配的法院接到有关执行法院转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对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应首先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清偿,然后再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执行。

分配顺序

  1.法定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4.普通债权

  5.行政或刑事处罚

  同一顺序多项债权有法定按法定,无则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

参考文献

  1. 于绍元.实用诉讼法这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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