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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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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博弈参与人)

目錄

什麼是局中人

  局中人是指參加博弈的直接當事人,即以自身效用最大化為準則的理性決策主體。在一場競賽或博弈中,每一個有決策權的參與者成為一個局中人。

  每個博弈都至少有兩個通過採取行動,努力使自己的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的局中人。

  比如,在一場競爭中總有這樣的參與者,他們為達到各自的目的、爭取得到對自己有利的結局,必須制定對付競爭對手們的行動方案,這種有決策權的參與者被稱為局中人。而那些在一局對策中既不決策且結局又與他的得失無關的人(如棋賽的裁判員)就不算局中人。

  局中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政府甚至是國家。

局中人的兩個基本假定

  關於局中人有兩個基本假定:

  局中人都是理性的和智能的。

  “理性的”意思是,每個局中人的目標都是追求其個人期望支付值的最大化,並且在追逐其目標時能前後一致地做決策。

  “智能的”意思是,局中人知道局外人對此博弈所知道的一切,並能做出局外人對此局勢所能做出的一切推斷。

  當然,所有局中人都具有完美的理性和智能的假定,是一種非常理想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從來都沒有被滿足過,不過這並不足以否定博弈分析的重要性和價值。

影響局中人策略選擇的因素[1]

  信息是局中人有關博弈的知識, 特別是有關策略選擇、其他局中人的特征和行動的知識。從某種角度講, 在博弈中,均衡取決於信息結構。這種信息結構可以源於對“事件初始狀態 ”信息的接受地方政府和直接利益相關者,也可以利用一已掌握的知識來傳遞和發送信息、信號非直接利益相關者,進而迫使其他局中人改變策略而得到不同的博弈結果。回到群體性事件的博弈環境當中。在地方政府與事件參與者的博弈關係中, 二者都以另一方為環境對象, 對於對象任何行為都會作出反應 , 但絕對不能看成是類似於動物的刺激一反應。

  因為有信息這一表徵,有信息差別的自然存在,各方局中人都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去觀察分析信息,然後再採取對策。地方政府往往隨事態的變化作出行為調適,而事件參與者也主要是密切關註政府的信息顯示,從而與政府形成博弈狀態。掌握信息 甚至是表現為謠言、流言的失真信息程度 , 往往決定策略的選擇範圍, 也決定了事件的發展態勢。

修正局中人信息[1]

  推行信息公開

  非合作博弈的原因之一,就是局中人不能進行信息的交流與溝通假如博弈各方,並且彼此信任, 就會出現合作的局面 。從地方政府一方來說, 要做到與利益訴求信息溝通,就是要做到信息公開。

  在群體性事件中,政府及時主動公開信息,如實陳述事件發生的過程,準確界定事件性質 、類型和程度等,及時與民眾保持溝通,積極回應民眾的對危機界定的內容公佈政府已經採取的措施或將採取的措施。能使民眾能獲得準確的博弈信息, 為走向集體理性決策的提供可靠的依據。如上所述, 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象徵, 掌握著社會的大部分信息, 同時作為群體性事件的當事方, 有責任和義務公開政務信息。

  信息公開是現代政府的必須遵循的原則,它也是民主協商的前提,因為民主體現於參政權,參政先要議政,議政權源於知情權,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人 民的知情權,而如果沒有足夠的信息, 不知道事情真相,人們是難以準確做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公共協商自然無法進行。縱觀諸多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和升級,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信息的不公開和不透明, 經常是該公開的不公開或前期公開後期不公開或遮遮掩掩地公開 或成績公開問題不公開或公開不公開取決於個人偏好等, 這些做法導致了信息失真,也使事件參與者在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處於信息不對稱 的狀態 。由於得不到 自己想要獲得的信息,事件參與者只有求助於其它信息渠道, 或主觀製造信息, 這也就是謠言四起的原因 。

  保障媒體權利

  媒體向來被稱為“第四種權力”, 一它是輿論監督的首要陣地, 對於信息傳播也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媒體是各方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發表觀點、表達利益的平臺 。在政府信息公開中, 信息是從上而下流動, 而媒體的作用, 則可以讓信息從下向上流動。由於媒體的信息往往與政府的信息不一樣, 所以在很多群體性事件中往往可以看到, 地方政府刻意限制媒體的報道 , 甚至規定媒體不得私 自報道群體性事件。其實,要使群體性事件中博弈各方走向合作博弈, 引入媒體作為第三方起到監督作用是至關重要的 。媒體不僅僅是信息公開的平臺,也是政治溝通的主要方式。有效的媒體報道和輿論引導可以增進公眾對群體性事件真相的瞭解, 維護公眾的知情權,第一時間以最快的速度將相關信息傳播給公眾,同時也把公眾對於群體性事件的反應真實地反饋給政府,為其正確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傳媒還可以將政府的決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快速地傳遞給公眾,及時動員和約束公眾遵守法律,從而達到穩定情緒 、滌清謠言的目的, 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恢復。鑒於此 , 對於群體性事件, 政府應時刻註意保持與傳媒的溝通,而不是刻意封鎖信息傳播, 更不能欲蓋彌彰, 通過保障媒體權利, 以保障事件處理的公正性, 切實達到對不合作的懲罰。

  防止謠言傳播

  群體性事件之所以轉化為大規模的公共事件, 與群體性事件中的謠言廣泛傳播有關 。尤其是無直接利益相關者, 更容易受謠言的影響,在假信息的支配下, 激起不滿情緒, 選擇不合作策略, 使本可消弧的危機最終演變成惡性的群體性事件 。謠言產生主要有幾個原因一是政府公信力的喪失 二是政府信息不公開 三是媒體的缺席。防止謠言傳播, 應從 以上三方面的改善入手, 要求地方政府採取更為開放積極的工作方式,信息公開透明, 與參與方保持互動式的溝通聯繫, 在決策上讓參與者享有充分的發言權 、知情權, 謠言就會不攻自破 。而從媒體傳播的角度來看, 防止謠言傳播, 要充分意識到現代傳播方式如手機 、 網路等的作用 。

參考文獻

  1. 1.0 1.1 黃杜.博弈論視角下的群體性事件研究〔D〕.湖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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