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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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用工,是國家提倡的一種新的用工模式,是與西方的經濟模式相接軌的一種嘗試。這種用工模式,不僅可以使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交納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擺脫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負擔,贏得時間,集中精力實現可規避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管理以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風險和責任。
勞務用工按以下辦法辦理:
1.用工單位應詳盡提供勞務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資額度及用工方與勞務人員簽定的副合同,由代理方和勞務工簽定正式勞務主合同,但主合同隨副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失效而失效。
2.因貴單位生產經營需要增減人員,該公司隨時給辦理減員或增員手續,以滿足貴單位的用工需求。
3.用工單位按月向代理方以支票形式交存用工人員工資、保險費、勞務代理服務費。
4.代理方按月準時向用工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人員工資並納工傷險。工傷險繳費費率按市規定確定。
貴單位主要負責勞務人員崗前教育和勞動過程中工作任務的安排和組織、管理以及工作業績考核。該公司主要負責勞務人員勞動保障方面的事務辦理。
1.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簽定、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手續的辦理及勞動爭議的處理等。
3.勞務服務費標準,按勞務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 4.具體取費標準,綜合考慮勞務人員的風險程度、管理責任、人均工資和勞務人員數量及繳納服務費方式的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
5.使用勞務人員的單位必須按我們雙方確定的時間,每月按時以貨幣資金(現金或轉帳)的形式向該公司繳付勞務費、服務費、保險費,該公司在結清後當日支付給勞務人員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