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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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这种用工模式,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摆脱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担,赢得时间,集中精力实现可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风险和责任。
劳务用工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用工单位应详尽提供劳务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额度及用工方与劳务人员签定的副合同,由代理方和劳务工签定正式劳务主合同,但主合同随副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失效而失效。
2.因贵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增减人员,该公司随时给办理减员或增员手续,以满足贵单位的用工需求。
3.用工单位按月向代理方以支票形式交存用工人员工资、保险费、劳务代理服务费。
4.代理方按月准时向用工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人员工资并纳工伤险。工伤险缴费费率按市规定确定。
贵单位主要负责劳务人员岗前教育和劳动过程中工作任务的安排和组织、管理以及工作业绩考核。该公司主要负责劳务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事务办理。
1.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签定、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手续的办理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3.劳务服务费标准,按劳务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4.具体取费标准,综合考虑劳务人员的风险程度、管理责任、人均工资和劳务人员数量及缴纳服务费方式的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5.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必须按我们双方确定的时间,每月按时以货币资金(现金或转帐)的形式向该公司缴付劳务费、服务费、保险费,该公司在结清后当日支付给劳务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