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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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邏輯是指構成一個領域中行為和組織規範的具體實踐和符號結構。
制度邏輯概念是針對制度參與者而言的,制度參與者指占有特定角色的個體和像組織或行會那樣的集體參與者,他們的作用是創造和維繫(體現)制度邏輯。在具體的事件過程中,制度參與行為的制度邏輯往往依據的是可見的制度和政策。
制度邏輯由內生性制度邏輯與外生性制度邏輯構成。
內生性制度邏輯通常由內部條件或內部力量產生,外生性制度邏輯通常因外界條件或外部力量激發。
但是,外界條件或影響力量既可以形成外生性制度邏輯,也可以形成內生性制度邏輯性:外界條件或影響力量與內部發生偏離、反向而形成的制度邏輯無疑是外生性制度邏輯,而外界條件或影響力量與內部具有關聯、互補、甚至融為一體而形成的制度邏輯自然是內生性制度邏輯。
中國的制度邏輯[1]
新中國成立後,儘管中央一地方關係幾經調整,但是都是在單一制模式下的調試。從這個意義上講,單一制是我們理解地方政府行為邏輯的制度基礎。作為一種制度模式,單一制決定著地方政府活動的邏輯,同時構成了我們理解地方政府職能轉換的制度基礎。具體而言,該制度模式從巨集觀和微觀都影響著地方政府的職能發揮。
第一,中央政府決定著對地方政府的授權程度,換言之,中央政府決定著管理職能如何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劃分。在我國單一制的制度結構下,地方政府職能的劃分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權,即中央政府決定著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能和許可權。在實際的管理活動中,中央政府能夠下放或回收給予地方政府的特定職能,從而影響著國家治理的效果。
第二,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官員合法性的來源,決定著地方官員的政治流動。在我國單一制的結構中,地方官員的權威同樣來源於中央的授權,上級政府決定著下級政府官員的任免和晉升工作。這種自上而下的幹部管理體制深刻影響著各級幹部的行為邏輯。換言之,這種制度結構能夠有效地保證下級官員的政治服從,從而確保中央政府意志的貫徹。
第三,中央政府塑造著地方政府行為的激勵結構,從而影響著地方政府的職能。除了在職能劃分和人事任免兩個方面之外,中央政府還能夠通過構建一系列的激勵機制,相當程度上影響著地方政府的行為。
- ↑ 張允.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職能轉換的制度邏輯[J].《人民論壇:中旬刊》.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