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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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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

目錄

什麼是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是指創投資金對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通過股權退出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創業投資的經營方針是在高風險中追求高回報,特別強調創業企業的高成長性;其投資對象是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的處於起步和發展階段的企業,甚至是僅僅處在構思之中的企業。它的投資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權,通過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進創業公司的發展,使資本增值。一旦公司發展起來,股票可以上市,創業資本家便通過在股票市場出售股票,獲取高額回報。

  創業投資項目選擇的核心標準是能否在未來的可預計期間內取得高額回報。由於高新技術企業與傳統企業相比,更具備高成長性,所以一般情況下,創業投資往往把高新技術企業作為主要投資對象。在美國,70%以上的創業資本投資於高新技術領域,從而對高新技術產業化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創業投資的特點

  創業投資也是一種投資活動,與一般的投資活動自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由於它是特定的“具有風險的投資”,因此,又具有一些與一般投資活動不同的特征,這主要表現在選擇投資對象、投資特性和增值服務。

  1、對投資對象的選擇

  國際經合組織(OECD)在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投資方式研討會”上明確指出:“凡是以高科技為基礎,生產和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和服務,都可視為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不僅是高科技投資,突出高科技,而且是創新投資,突出創新。對投資對象,不僅要求科技含量高,而且要求創新性強,能夠創造新產品或新服務,開闢新市場。創業投資機制涵蓋金融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是個完整的創新資本化的過程。

  創業投資目的主要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投資對象是那些風險大、但潛在效益也高的企業,通常是處於初創或未成熟時期,但可能發展迅速,未來有望成為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處於該階段的企業,往往在市場前景、技術及產品可行性,管理運作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各方面信息匱乏,導致資金需求者對投資者有十分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投資者必須對項目進行廣泛、深入而細緻的調查篩選。經驗表明,這一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遠遠大於銀行所進行的借貸業務。

  2、創業投資本身特性

  1)高收益和高風險並存

  創業投資之所以鐘情於高新技術,是因為高新技術能夠創造超額利潤。創業投資多年來屢向世人展示奇跡,平均回報率高於30%,一旦投資成功,其回報率有時高達10倍以上,遠遠超過了金融市場平均回報率。創業投資者追求的正是潛在的高收益,這往往是投資額的數倍甚至更多。

  但高收益總是與一定的高風險相對應。任何一項高新技術產品開拓性的構思、設計、投產、商業化過程都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從而產生技術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環境風險。環境與市場等因素的變化是不可預測的,也是無法控制的,因此,創業投資失敗率極高。

  在創業投資行業中,成功率一般不到20%,完全失敗的比率在20%以上,另外60%左右不超過市場平均回報率,如美國“矽谷”就有許多企業因為管理不善,資金不足,經濟形勢的影響等問題而半途夭折。儘管如此,投資者能夠通過組合投資來分散風險,儘管單個投資有可能損失慘重,但組合收益卻由於某些投資高額回報而達到豐厚的投資回報率

  2)創業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資本流動性較小

  企業產品開發是項系統工程,從研究開發、產品試製、正式生產到盈利,規模進一步擴大,生產銷售進一步增加等多個階段,從創業投資投入到企業盈利直至風險企業上市,再經過一段股權持有期,投資者才可以變現投資,收回資本,獲得資本增值收益。

  一般從投資一個項目到收回投資需要3-7年甚至10年,在這段時期內,由於投入資金變現退出困難,因而資本流動性較差。

  3)創業投資是一種權益投資

  創業投資者看重的是高科技企業的成長性和潛在高收益性,一般並不要求風險企業在足夠長的期限之前分發股利或償還,而是追求新興企業成長期的高額利潤。同時,風險企業擁有的寶貴財產通常為智慧與技術,難以以傳統方式進行融資。創業投資正好彌補了這一資金缺口。通常以權益資本或準權益資本的方式註入資金,從而使企業得以安心長期發展。

  在創業投資行業流行的說法是,參與但不以控股為目的,通常占被投企業20-25%的股份,但通過多年實踐表明,並不是一般的規則,由於我國國情的限制,創投機構在被投企業的股份比例有增加的趨勢,其主要目的在於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有效的監管,以儘量達到投資預期收益。

  4)創業投資分階段性和迴圈性

  創業投資者通常根據風險企業成長過程的不同階段相應地把總投資資金分幾次投入,上一發展階段目標的實現成為下一階段資金投入的前提。由於創業企業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的奮鬥,才能被市場認同而獲得成功。

  創業投資家根據項目(企業)的發展情況,將資金分期投入,最初投資額較少,隨著企業逐步走上正軌,創業資本不斷地跟進投入。在這個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立即中止投資,通過這種策略把投資風險降到最低。因此,創業投資事先並沒有確定的投資總量和期限,而傳統投資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或時間確定的分期支付。

創業投資與風險投資的區別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與風險投資(risk capital)兩者有密切聯繫,但本質上並非同一事物。創業投資指人們對較有意義的冒險創新活動或冒險創新事業予以資本支持,這裡的venture有一種主動的意思。與此相對應,風險投資指人們在投資活動中承擔不可預測又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以期獲報酬,這裡的risk沒有主動的成分。

  從歷史發展上來看,創業投資概念起源於15世紀。當時英國等國家的一些富商紛紛投資於開拓與發現新殖民地和商業機會的遠洋探險,首次出現 “venture capital”這個詞。19世紀,美國一些商人投資於油田開發、鐵路建設等創業企業,“venture capital”一詞廣為流傳。而risk capital則是隨著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的發展,在各種投資工具層出不窮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因而國外學術界傾向於將創業投資與風險投資加以嚴格區分:“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特指投資於創業企業的資本形態,與“非創業投資”(non-venture capital)即投資於相對成熟企業的資本形態相對應;“風險投資”(risk capital)則泛指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擔保的投資形態,與“安全投資”(security 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擔保的資本形態相對應。

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企業性質的四種類型

  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性質可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國有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其資金基本上由地方財政直接提供或由國有獨資公司的安排;

  第二類是政府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其資金一部分由地方財政直接提供或由國有獨資公司安排,另一部分由國內其他機構、自然人提供;

  第三類是國內企業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簡稱非政府機構),其資金全部由國內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除外)、金融機構和國內其他機構和自然人提供;

  第四類是外國獨資或合資創業投資企業,這部分機構中包含了在境外註冊,在境內開展業務的機構。

創業投資的法律合同

  創業投資的法律合同安排是指創業投資家和創業企業家之間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創業投資家和創業企業家的權利義務就是通過合同條款確定的。

  創業投資的法律合同包括的法律文件

  創業投資的法律合同一般應該包括以下一些法律文件:投資條款清單(termsheet)、股票購買協議或投資協議(inverstment agreement)、股東協議(stock holders agreements)、員工股票購買協議或股票期權計劃(employee stock purchase or stock options agreements)、員工保密與所有權協議(employee confidentiality and proprietary rights agreements)和公司咨詢顧問所出具的法律意見(legal option)等。

創業投資有效需求

  創業投資有效需求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科技成果轉化、商業化和產業化過程中對風險資本所發生的實際需求,即由風險資本的可能需求轉化為風險資本實際需求的那部分潛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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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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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0888fc287b3a9f637feb3e3874cb6ae9 (討論 | 貢獻) 在 2021年1月1日 21:39 發表

突然感覺這些經濟學術語也很美很有意思,感謝MBA智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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