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托收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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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押匯(Adv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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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押匯是指出口方收款人採用托收為結算方式並將單據交出口地托收行,在貨款收回前,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後歸還銀行墊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方式。其融資比例、收取利息的方法(預收)、利息計算公式等與出口信用證項下的押匯相同,還款的來源正常情況下為托收項下的收匯款,在企業不能正常從國外收回貨款的情況下,企業必須償還押匯本金及利息,或允許銀行主動從其賬戶扣劃押匯的金額及補收有關的費用。出口托收押匯一般是原幣(即托收使用的貨幣)入收款人賬,若收款人無外匯賬戶,則可兌換(結匯)成人民幣使用。
1、客戶出口交單後即可憑符合要求的單據向銀行融資,拓寬了融資渠道;
2、在收到進口商貨款之前從銀行提前得到融資,加速了資金周轉速度。
3、在進口商支付貨款前就提前得到償付
4、融資手續便利
5、增加當期的現金流入量,改善現金狀況
6、可根據本外幣的不同利率水平或匯率水平選擇本幣或外幣融資,規避匯率風險,提高資金收益
出口托收押匯與出口信用證項下的押匯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有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付款保證,屬於銀行信用;而前者為商業信用,沒有銀行作為付款保證,出口方收款人能否收回貨款,完全取決於國外付款人的信譽,與托收行、代收行等銀行無關,收匯的風險較大。為控制押匯風險,出口地銀行通常根據出口方收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等對其核定相應的授信額度,僅僅在額度內敘做出口托收押匯。
1、由國家政策性銀行或保險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險的托收單據(包括D/P,D/A)可以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押匯。在辦理押匯前,我行須與保險公司訂立《出口押匯保險協議》,或與保險公司、押匯申請人三方訂立保險權益轉讓書。
2、D/P即期單據辦理押匯,對於與我行長期往來、資信良好的客戶,由國際業務部和/或公司業務部為該客戶申請一個D/P押匯額度,經信用審查部審查並報授權人簽字同意後由國際業務和/或公司業務部在該核定的額度內辦理。
3、D/P遠期單據不得辦理押匯。
4、沒有投保出口信用險的D/A單據不能辦理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