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財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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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財政活動(Quasi-fiscal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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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所有的政府職能均為財政活動”。然而,一些財政活動是由主要從事貨幣或商業活動的非政府公共部門機構執行的,這類活動被稱為“準財政活動”。《財政透明度手冊》要求“將政府與其他公共部門機構(即中央銀行、公共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共企業)區分開來”;同時,“如果其他公共部門從事了廣泛的準財政活動,則應在涵蓋公共部門的財政報告中予以反映”。
準財政活動主要由中央銀行、公共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共企業實施,分三類。
第一,與金融體系有關的操作,包括有補貼的貸款(有管理的貸款利率、優惠再貼現做法、擔保不足的和低於標準的貸款、貸款擔保)、低報酬的準備金要求、信貸限額、救援操作;
第二,與外匯體制有關的操作,包括多重匯率、進口保證金、購買國外資產的保證金、匯率擔保、有補貼的外匯風險保險;
第三,與商業企業部門有關的操作,包括收費低於商業價格、提供非商業服務(例如社會服務)、出於預算收入目的的定價、對供應商的高於商業價格的支付。
準財政活動往往通過簡單的行政決定實行,不記錄在預算或預算報告中,並且往往不受立法機構和公眾的監督。準財政活動信息的重要性在於:
第一,在準財政活動規模很大的情況下,預算差額不再是政府財政狀況的一個可靠指標,這使財政政策的設計變得更為複雜;
第二,官方政府收入和支出統計並不准確反映政府的實際規模;
第三,準財政活動可能帶來隱含的或有負債;
第四,準財政活動往往具有再分配效應。
鑒於準財政活動的性質和潛在的財政重要性,理想的情況是,在評估財政狀況時應將其考慮在內。但是,確定並量化準財政活動十分困難並存在爭議,有關準財政活動的聲明應納入預算文件,說明每一項準財政活動的公共政策目的、其期限和預期的受益人,這是財政透明度的一項基本要求。有關準財政活動的說明應該包括足夠的信息,以便使人們至少可以對每項準財政活動的潛在財政重要性做出一些評估,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對主要的準財政活動進行量化。但是,準確的量化需要估計要求實踐擔保的可能性,而這卻難以知道。如果提供估計,還應說明估計的基礎。經合組織最佳做法準則並不涉及有關準財政活動的報告。最佳做法是,報告對準財政活動的財政重要性的量化估計,並且,提供有關量化基礎的信息。
下麵舉例說明估算準財政活動的財政影響的方法,以由公共金融機構提供的有補貼的貸款為例。一家國有銀行以5%的利率提供1000萬美元的貸款,類似商業貸款的利率因具體的信貸風險因素不同而為15%-20%,年補貼額估計應為100萬美元到150萬美元之間。在沒有任何因素表明應進行其他處理的情況下,應報告的該項準財政活動的成本是上述範圍的中點,或說是12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