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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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合同是指共同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以相同的保險利益,針對一個標的,分別向幾家保險公司投保相同的險種,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總和沒有超過保險價額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這種情形主要發生在單個保險人沒有相應的財產保證,必須以保險人聯合形式加以承保的場合。
(2)相同的保險利益。這裡所指的“保險利益”是單獨投保人對於一個標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經濟利益,如財產因所有、占有、使用、抵押、質押而擁有的合法利益。這種利益在性質上必須相同。
(3)相同的標的。指同一個投保人的財產。
(4)相同的險種。即投保相同的保險種類,要求保險人承擔相同的賠償責任。在種類上不同就難以構成共同保險。
(5)相同的合同期限。這種期限相同是強調若幹合同於事故發生前即已存在,而一個合同終止後又出現另外一個有效合同,不得看成是共同保險。
(6)相同的保險事故。指各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造成損失的原因必須是相同。
(7)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價額,亦即所有合同都有效,只是保險人要以自己承保的保險金額的比例承擔責任。
(1)合法性。共同保險合同的合法性表現在與重覆保險合同的比較上。前述共同保險合同構成要件上,與重覆保險合同沒有任何的區別,強調只有一個投保人而向若幹個保險人投保。然而重覆保險合同中,必然要有一部分約定的保險金額得不到賠償,法律不支持被保險人對這部分保險金提出請求權,因為那樣會使被保險人獲不當得利,因此可以理解為這一部分保險金額不具有合法性。相反,共同保險合同中各保險合同都依法有效,因為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總和,並沒有超過保險價額。
(2)責任單向性。共同保險合同的責任單向性是指保險責任完全由各保險人承擔,風險不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分配,從而構成了與保險合同共保條款的區別。如前所述,“共保條款”是要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註意義務,督促其盡到對於被保險財產的善管義務,將一部分財產損失的責任留給投保人自己。而共同保險合同關係中投保人一方不承擔任何風險,全部地轉給若幹個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