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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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以及個人或聯戶之間,為了實現特定貨物運輸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要求托運貨物的一方,稱為托運方,承接貨物運輸任務的一方,稱為承運方。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包括:公路貨物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否則,承運方無權對外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運輸執照的主體包括:專業汽車運輸企業(國營或集體)、工業企業運輸隊(在完成本企業運輸任務以後所承接的任務)、聯合運輸企業和農村經營運輸的專業戶。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1]
- 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 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 貨物的交接手續;
- 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 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 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 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 違約責任;
-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手續[1]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具備合法手續:
1、代訂貨物運輸合同,被委托單位必須持有委托單位證明,併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簽訂。
2、長大、笨重貨物、危險品、國家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檢疫、商檢、海關、公安、監理手續的貨物,在交運前,托運方必須提供有關機關的準運證明,托運鮮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向車站說明最長的允許運輸期限,並辦理雙方商定的專項手續。
- 托運方: 承運方:
- 地 址: 地 址:
- 郵 編: 郵 編:
- 電 話: 電 話: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領貨憑證
領貨時憑托運人提貨單(或提貨單複印件)加之指定提貨人身份證並簽字。如收貨人是企業公司,還應出示單位提貨證明,提貨時須當面驗收貨物,事後貨物出現短損,承運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提貨期限
貨物到達目的公司後,承運方電話告知收貨方提貨。收貨方必須在三日內提取,如貨物存放超過七日未提,每超過一日將收取貨物運費的5%作倉儲費;超過30天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介此承運方有權將貨物拍賣抵扣倉儲費。
第四條 保價運輸
保價運輸費:按保價額的 ‰ 向托運方收取。
托運人可自願向承運人進行保價運輸,如同一批托運的貨物價值不同,托運人應對此批貨物進行分別保價(運單上另行註明),否則視為平均保價,保價貨物遭受損失時,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保價額摺合實際造成的損失向托運人賠償。如低於貨物實際價值保價或高於貨物實際價值保價,如出現意外承運人不予承擔這部分經濟損失,如不保價遇有丟失、貨物受損、被盜、被搶、雨淋、火災、交通肇事損壞貨物和承運人被詐騙造成收貨人整件提貨不著,承運人最多賠償托人該批貨物實際短缺部分運費的二倍。
第五條 保價期限
自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日起至提貨期限內有效。托運人應在貨物起運之前支付保價費,如只在運單上註明保價金額或聲明價值無效視同未保價。
第六條 責任劃分
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是托運人提供的,托運人應對其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接收並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量是否有短損,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數量和貨物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如需確認請在發貨時雙方當面開箱驗收,併在運單上註明。
第七條 查禁或扣留
運輸途中如遇檢查部門(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對貨物有異議被扣留或罰款均由托運人負責處理,並提供有關有效證件,並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法責任
托運人不准假報貨名,不准托運國家禁運物品,不准夾帶危險品,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後,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弔具斷裂、貨物摔損、弔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3.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請至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貨物經收貨人簽收後則表明此合同已完結,承運人不承擔簽收後貨物短損等問題。
附屬:貨物運輸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 托運方: 承運方:
-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 職 位: 職 位:
-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 簽約時間:2006年 月 日 簽約時間:2006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報告怎樣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