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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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原理是指競爭者各方以同樣的起點、用同樣的規則,公正地進行考核、錄用和獎懲的競爭方式[1]。在人力資源工作中引進競爭機制,可以較好地解決獎勤罰懶、用人所長、優化組合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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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公平競爭原理,就是要堅持公平競爭、適度競爭和良性競爭三項原則。
1、公平競爭。公平包括兩層意思——公道和善意。公道就是嚴格按協定、規定辦事,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善意就是領導者對所有人都採取與人為善、鼓勵和幫助的態度。也就是說,“見人有善,如已有善;見人有過,如己有過”。
2、競爭有度。沒有競爭或競爭不足,會死氣沉沉,缺乏活力;但過度競爭又會使人際關係緊張,破壞協作,甚至產生內耗,損害組織的凝聚力。
3、以組織目標為重。競爭必須以組織目標為重,同時使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相結合,個人目標包含在組織目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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