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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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
全額罰息是我國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信用卡透支額採用的計息方式,即:如持卡人未能在約定還款日全額還款,則不能享受銀行的免息還款期待遇,對全部透支額從記賬日起開始計罰息,年化罰息利率遠遠高於同期貸款利率。目前來看,除工行外,我國大部分銀行都在執行這一規則。我國目前信用卡的透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按月收取複利,這樣年利率接近20%,遠遠高於短期貸款利率,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故稱為全額罰息。
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錢,都會按照當期賬單全額以萬分之五的日利計,並按月計算複利。 按照未清償部分計息,只需支付這1分錢未還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額計息省下不少。
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應支付所用款項從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還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比例由中國銀行信用卡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比如持卡人當期最低還款額為1200元,而持卡人當期只還了1100元,那麼需要支付(1200-1100)×5%=5元滯納金。
(一)從法律角度來看,該計息辦法是銀行的制式條款規定的,這種格式條款的制定既未遵循公平原則,又沒有採取特別措施來提請客戶註意這一規則我國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申請書是在沒有和客戶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的,有關信用卡透支利息計算的條款也是銀行單方制定的,故涉及計息方式的該條款是制式條款。因此從信用卡客戶申領信用卡的同時,就只能選擇遵守銀行擬定的規則。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從目前我國銀行的實際情況看,這種格式條款的制定既未遵循公平原則,又沒有採取措施提請客戶註意這一規則。
(二)銀行在為客戶辦理信用卡時,往往著重強調免息期長、結算方便等優點,但在利率結算方式上卻未對消費者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銀行在吸引消費者辦理信用卡時,往往著重強調免息期長、結算方便等優點,甚至採用年費優惠、贈送禮品、積分兌換等多種促銷手段吸引消費者辦卡進而透支消費,但對利率結算方式、持卡人所要承擔的費用負擔未進行充分提示,也未在消費者透支賬單上或是還款日之前提醒持卡人未全額還款時所需承擔的高利率情況進行說明,導致了消費者的信息不充分,致使部分較為理性的持卡人沒有享受充分的知情權,從而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遭受了本應可以避免的損失。
(三)銀行對持卡人的還款方式設置了最低還款額,銀行允許並且提示消費者可以僅償還最低還款額,因此客戶還款額高於最低還款金額的。不應視為逾期銀行對持卡人的還款方式設置了最低還款額,銀行允許並且提示消費者可以僅償還最低還款額,因此客戶還款高於最低還款金額的不應視為逾期。持卡人在銀行允許的範圍之內部分履行了還款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受到銀行高利率的懲罰。
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透支統一收取萬分之五的13迴圈利率,摺合年利率接近20%,遠高於普通貸款的利率,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特別是持卡人是從未產生逾期、信用情況較好、還款額高於最低還款額的要求、並非惡意透支的低風險客戶,收取高額罰息有失公平。
2009年1月22日,工行發佈調整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工商銀行新《章程》中最大的變化是在國內率先取消了全額罰息。新《章程》規定,持卡人可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照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發卡機構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則應支付所用款項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還應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此外,新《章程》還增加了防止信用卡套現的條款。
新章程規定: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此前,該行對國際信用卡在內的牡丹卡實行的都是全額罰息制度,即只要有1分錢未還,就要對消費款項全部從消費發生日起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