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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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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全额罚息是我国目前大部分银行信用卡透支额采用的计息方式,即:如持卡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全额还款,则不能享受银行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对全部透支额从记账日起开始计罚息,年化罚息利率远远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目前来看,除工行外,我国大部分银行都在执行这一规则。我国目前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按月收取复利,这样年利率接近20%,远远高于短期贷款利率,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故称为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的计算方式

  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 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只需支付这1分钱未还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额计息省下不少。

  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比例中国银行信用卡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比如持卡人当期最低还款额为1200元,而持卡人当期只还了1100元,那么需要支付(1200-1100)×5%=5元滞纳金。

全额罚息的不合理性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该计息办法是银行的制式条款规定的,这种格式条款的制定既未遵循公平原则,又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来提请客户注意这一规则我国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申请书是在没有和客户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的,有关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的条款也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故涉及计息方式的该条款是制式条款。因此从信用卡客户申领信用卡的同时,就只能选择遵守银行拟定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从目前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看,这种格式条款的制定既未遵循公平原则,又没有采取措施提请客户注意这一规则。

  (二)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往往着重强调免息期长、结算方便等优点,但在利率结算方式上却未对消费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银行在吸引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往往着重强调免息期长、结算方便等优点,甚至采用年费优惠、赠送礼品、积分兑换等多种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办卡进而透支消费,但对利率结算方式、持卡人所要承担的费用负担未进行充分提示,也未在消费者透支账单上或是还款日之前提醒持卡人未全额还款时所需承担的高利率情况进行说明,导致了消费者的信息不充分,致使部分较为理性的持卡人没有享受充分的知情权,从而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遭受了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三)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方式设置了最低还款额,银行允许并且提示消费者可以仅偿还最低还款额,因此客户还款额高于最低还款金额的。不应视为逾期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方式设置了最低还款额,银行允许并且提示消费者可以仅偿还最低还款额,因此客户还款高于最低还款金额的不应视为逾期。持卡人在银行允许的范围之内部分履行了还款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受到银行高利率的惩罚。

  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统一收取万分之五的13循环利率,折合年利率接近20%,远高于普通贷款的利率,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特别是持卡人是从未产生逾期、信用情况较好、还款额高于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并非恶意透支的低风险客户,收取高额罚息有失公平。

全额罚息的取消

  2009年1月22日,工行发布调整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工商银行新《章程》中最大的变化是在国内率先取消了全额罚息。新《章程》规定,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此外,新《章程》还增加了防止信用卡套现的条款。

  新章程规定: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此前,该行对国际信用卡在内的牡丹卡实行的都是全额罚息制度,即只要有1分钱未还,就要对消费款项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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