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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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券中介機構[1]
債券中介機構是指那些為債券發行提供服務,溝通債券發行者與投資者的機構,債券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承銷商、受托人、財產擔保人、律師等。
債券中介機構的分類[2]
債券交易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可以包括兩類:一類是專營性證券機構;一類是兼營性證券機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後者主要包括允許兼營證券業務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 1.證券交易所
- 2.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是美國法定的專門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金融中介機構。在其他一些國家,也存在著類似機構,但在名稱上略有差異。它雖稱為銀行,但實際上並不能辦理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在債券交易市場上,它主要從事兩方面任務:作為經紀人代客買賣證券或作為自營商自行買賣證券。當然投資銀行的業務並不僅僅限於債券交易市場,它的首要職能是推銷新發行的證券。此外,它還可以為籌集資金的公司、企業提供籌資咨詢,或為尋找投資對象的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並從中收取咨詢費。
由於投資銀行的主要業務活動集中在證券市場,風險性很大,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對於投資銀行類的機構的監督、管理,各國都有著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 3.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日本的從事證券投資的專門機構,在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機構,不過名稱有所不同。證券公司在債券交易市場上的業務主要是兩種:一種是為獲取投資或投機利益,自營買賣有價證券,風險自負;一種是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理客戶買賣各種有價證券並收取手續費。此外,它還可以在債券發行市場上進行有價證券的募集承購和銷售活動。證券公司對於證券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和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隨著我國證券事業的發展和證券市場業務的擴大,各地經人民銀行批准也建立了證券公司。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是:承銷、推銷證券;自營買賣證券;代理買賣證券;證券投資信托;證券融資;證券的登記、簽證、待算點付、集中代保管、財務代理或代辦過戶;提供證券發行、投資等方面的咨詢;其他與證券有關的業務。
- 4.允許兼營證券業務的銀行或非銀行信托機構
這主要是指一些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等。它們在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進行自營交易,也可以接受客戶委托,進行代理買賣。
債券中介機構的作用[3]
中介機構在債券發行市場上起著重要作用,從發行人角度看,中介機構能夠幫助發行者開闢融資渠道,擴大其資金來源,降低發行費用,減少籌資成本,強化債券信用,保證金融穩定,並協助發行者進行財務處理;從投資者角度看,中介機構可增強投資者信心,引導投資方向,降低投資風險,促進金融資產的增殖;從國民經濟發展角度看,中介機構有利於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資源的閑置和浪費,誘導投資方向,促進投資結構合理化和產業結構的高度化,從而推動經濟增長。
債券中介機構的主要功能[2]
債券交易市場的中介機構是指為債券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機構,它們是債券交易市場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們對債券發行後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提供了條件。它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 (2)有利於形成證券的“均衡價格”,起到價格導向作用;
- (3)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均衡。
債券中介機構的主要任務[3]
中介機構在債券發行市場上,負責從發行開始到發行完畢的所有手續和為發行後公開信息而制定有關文件,其主要任務如下:
(1)調查、分析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包括:發行者所在行業的現狀、競爭對手、發展趨勢,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發行者本身的規模、結構、發展歷史和未來計劃、董事、經理及雇員情況、勞資關係、主要產品、業務分佈、利潤分配等情況,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的分析、存貨、產品定單分析、稅收狀況分析與銀行關係的分析等。
(2)研究預測債券市場的變化情況,對新債券的社會需要加以分析,幫助發行者合理選擇發行券種,提出有關債券發行條件、發行時機等方面的建議,確定債券的發行價格。
(3)代表發行者就有關發行條件、發行時間以及能否發行等問題同有關證券管理當局進行交涉。
(4)編製債券招募說明書,簽訂債券認購合同以及債券條款等合同文件。
(5)動員和組織投資者認購所要發行的債券,負責有關的銷售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