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可得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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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可得性理論(Credit Availabilit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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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通過貨幣政策影響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進而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這被稱為“信用可得性理論”(credit availability doctrine)。與傳統的通過貨幣數量或利率影響總需求的貨幣政策教條不同的是,“信用可得性理論”強調貨幣政策對貸款人放貸能力的控制而不是對借款人借款動機的影響。
信用可得性理論的產生與觀點[1]
2O世紀5O年代,西方社會普遍的通貨膨脹引起人們對凱恩斯的赤字財政政策產生 懷疑,同時也激發了對貨幣政策有效性問題的重新探討,信用可得性理論就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信用可得性理論是羅伯特·魯薩(Robert Roosa)在其《利率與中央銀行》(1951)一文中首倡,後經卡萊肯(G H.Karaken)、林德伯克(A.I indbeck)、斯可特(I.(1 Scott)、托賓(J.Tobin)以及拉德克利夫(Radcliffe)為首的經濟學家們的發展而成的。
該理論認為:以往的貨幣政策利率傳導機制理論,僅僅分析利率變動對借款者和儲蓄者的影響,而忽視了利率變動對貸款者的影響,所以當發現借款者的利率需求彈性較低時.就懷疑利率傳導機制的貨幣政策的有效性。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貸款者的利率供給彈性往往高於借款者的利率需求彈性,而貸款者的利率供給彈性的高低直接決定信用供給的可能量,即決定借款者的信用可得性的水平高低,從而進一步影響社會總需求水平的高低。因此,在研究貨幣政策利率傳導機制和貨幣政策有效性時,既要分析借款者的信貸需求的利率彈性.又要分析貸款者的信貸供給的利率彈性,才能全面地、正確地認識貨幣政策的利率傳導機制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該理論認為,貨幣政策通過兩條途徑作用於實際經濟活動,一是貨幣政策通過利率結構變動來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及貸款規模,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信用可得性和流動性;二是通過利率結構變動來影響個人和企業的流動性和支出規模。
信用可得性與信用傳導機制[2]
20 世紀50 年代,西方國家通貨膨脹日趨嚴重,產生了以羅薩、卡萊肯、林德伯克等為代表的信用可得性理論。這一理論是從資金需求者可獲得的信用可能性或資金供給者資金供給的可能性分析貨幣傳導的。在貸款市場不完善的假定下,利率並非總是確定在使貸款市場出清的水平上,利率調整的時滯使貸款者的貸款需求對貸款利率相對缺乏彈性,對借款人來說,重要的不是信貸成本,而是信用的可得性。信用可得性理論認為,在分析經由利率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時,以往的理論只認定利率對儲蓄和借款人有影響,忽視利率對貸款人的影響。事實上,貸款人對利率變動十分敏感,且他們的行為會獨立影響社會經濟活動。因而不僅借款人需要流動性,而且貸款人也必須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以順利開展銀行業務。
對貸款人來說,流動性主要表現在其資產構成上,如果流動性不佳,貸款人就調整其資產構成補充流動性。同時,貸款人在考慮流動性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收益情況。在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而變更利率時,貸款人會根據其資本收益情況獨立買進或賣出政府債券,並根據對安全和收益的比較,調整其資產構成,按資產和財務狀況、經營能力及擔保情況,選擇借款人,加強信用配合。因此,貸款人行為會影響整個社會的信用可得性,從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就業和產出。信用可得性貨幣傳導過程可簡單表示為:
M↑———→L↑———→C↑———I↑———→Y↑
即貨幣供給量的增加(M↑) ,使銀行體系的超額儲蓄增加,流動性增加(L↑) ,銀行進行資產結構調整使信貸供給增加(C↑) ,企業投資相應增加,產出水平相應增加(Y↑) 。
信用可得性理論將貨幣傳導機制的研究,從研究利率對投資的影響轉到利率對信用可得性的影響上,試圖在貨幣供給變動與銀行信貸之間建立一種可能的聯繫。但由於社會信貸總量的變動取決於銀行信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變動的綜合情況,而銀行信貸與非銀行信貸之間既可能相關,也可能不相關,關係較為複雜。因而這一理論並沒在貨幣供給變動與整個社會信貸總量變動之間建立必然聯繫,當然這也與當時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充分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