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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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複就是失信主體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之後,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動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後,撤銷相關信用措施的過程。
信用修複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機制,是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重要環節,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體退出懲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2018年11月10日,第三屆中國信用建設創新發展峰會在北京召開。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出席了會議,並回應了信用信息共用平臺建設情況、失信修複等社會關切的熱點話題。
失信主體信用修複的主要內容,包括幾部分: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實際行為,失信主體公開作出信用承諾,信用主體積極主動地參與各類信用修複的專題培訓,接受協同的監管,持續提交信用報告,失信主體主動參與志願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等內容。
信用修複的方式[1]
目前,信用修複作為一項創新性的工作,正處於加快完善的過程中,主要包括《指導意見》明確的三種方式:
一是失信行為整改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關於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指導意見》要求,在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移出名單的條件和程式。目前,海關、法院、稅務等部門都已經建立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退出機制。
二是失信行為整改後停止公示失信信息。
關於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規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礎上,市場主體完成整改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的時間。這方面目前正在抓緊推進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三是失信行為整改後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的記錄。
關於屏蔽或者刪除失信信息的記錄,《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糾正之日起五年,超過五年的徵信機構應當予以刪除。目前,有關地方和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大多也參考這個規定,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也正在加快推進。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信用修複的基本前提是要徹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但是,對一些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且不良影響無法輓回的,按照規定不能予以修複,比如像網路詐騙、非法集資、劣質疫苗等等,這樣的嚴重違法行為如果隨隨便便就撤銷公示、刪除記錄,公眾都查不到歷史信息,這是對受害者、對社會公眾的不負責任。同時失信成本過低,不痛不癢,對其他的市場主體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信用修複應遵循的原則:
一是政府推動社會共建。
充分發揮政府在信用修複機制建設中的組織、引導、推動和示範作用,規範發展信用服務的市場,發揮行業商業協會的作用,鼓勵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信用修複機制建設的合力。
二是逐級修複,梯次退出。
科學地界定可修複的失信行為,明確修複內容,規範與失信嚴重程度相對應的修複條件和程式,逐項開展信用修複。
三是明確主體,落實責任。
明確信用修複過程中各類主體責任的義務,建立健全跨部門信用修複的協調機制,逐步實現信用修複機制,對失信懲戒領域的全覆蓋。
2018年9月份,在廈門舉辦了首屆公益性信用修複培訓班,不收取任何的費用,以公益性的方式,對相關失信主體進行培訓。
在培訓過程中,對信用體系建設的國家有關的政策進行講解,對相關的信用修複的流程進行講解,並組織了一個線上考試。考試通過後,將簽署信用承諾書。相關承諾將在信用中國和信用廈門網站進行了為期七天的公示。
這次培訓,共有68家企業、102人參加了培訓。其中,24家企業通過了考試並簽署了信用承諾書。經過一系列的整改和審核後,當地的相關主管部門最終認定這些修複有效。相關的失信信息已經從兩個網站下線,相關企業完成了修複工作。這次培訓,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也是對信用修複工作的一次有益的探索。以後會嘗試在其他地區開展相關的信用修複培訓工作,並且希望由此形成標準的、規範的信用修複流程。
建立和完善信用修複制度,有利於深化放管服服務,推動信用建設規範化、系統化,有利於規範市場經濟的秩序,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有利於激發失信主體守信意願,保障失信主體的合法權利。對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揚誠信的文化,培育誠信的環境,都有重要的意義。
信用修複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們常說信用懲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信用建設目的是讓信用機制發揮更大作用,讓全社會依法守信。
信用修複制度讓社會信用生態系統健康運作,失信的市場主體,如果其失信行為確實沒有主觀故意,只要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相關行為的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而且有糾正失信行為、誠信守法經營的強烈意願,通過開展信用修複,既普及政策法規和誠信知識,又激勵有輕微失信的市場主體改過自新、誠信經營,從而促進了全社會的誠信水平的提高。
信用修複工作仍需通過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擴大社會知曉度,讓廣大市場主體知曉信用懲戒制度,知曉信用修複方式,善於運用信用修複制度維護自身權益,趨利避害,合法誠信經營,共建信用社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