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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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是由交換說引申出來的又一種稅收依據學說,保險說認為,國家的存在是保護人民,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國家的保護,人民向國家納稅,猶如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用一般,人民應依據所受保護的利益大小按比例納稅。國家課稅被認為是國家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民向國家繳稅類似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一樣的一種稅收根據理論。此學說是18世紀法國的梯埃爾等代表人物提出來的。此學說就一般道理而論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實際上,國家的活動,完全不同於保險公司,人民納稅並不與其受國家保護的利益成比例。
保險說的特點[1]
保險說的缺陷[1]
(1)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個人“信用”,即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非一般保險中的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後者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是被列為除外責任的。保險說對這種主觀風險的可保性解釋僅僅強調其具有特殊性是無法令人信服的。
(2)保險說也無法解釋為何實踐中允許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提供擔保這一有違保險業經營之基本原則的合理性。更有甚者,將此擔保稱為反擔保。保證保險既然不是保證,又何來反擔保之說?至少在邏輯上都無法自圓其說。
(3)國外早就出現了有償保證,以實現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保證人的權利也漸漸增多。
(4)雖說保險責任是一定額責任,但保證合同中照樣也明確保證人的責任範圍,這並非二者之間的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