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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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關係人(Intertested Paty T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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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關係人[1]
保險關係人是指在保險事故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
主要的保險關係人[2]
- 1.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險人申請,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進行洽談,簽訂保險合同,並負有交納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大多數海上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法人。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沒有行為能力的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在多數海上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應該是同一人,但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經常是分離的。
- 2.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受海上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是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後發生損害,有權按照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人。被保險人若不是投保人則不一定需要具有行為能力。
- 3.保險人
保險人是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收取保險費,並負責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遭受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人。
- 4.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 5.保險公證人
保險公證人是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辦理對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價和保險賠款理算提供證明的人。不論是哪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委托保險公證人辦理公證。保險公證人對由於自己工作的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證與司法公證不同,保險公證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使當事人雙方以此為依據確定賠償金額。在各國保險業法中對保險公證人同樣進行行政管理,只有取得經營資格者才可開展公證業務。保險公證人制度的建立保證保險賠償案的處理能做到科學性、規範性、專業性和公正性,有利於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保險公證人制度正在恢復中。
保險關係人索賠所需保險單證[3]
保險關係人申請索賠時,應提供以下保險單證:
2.已支付保險費的憑證;
3.帳冊、收據、發票、裝箱單、運輸合同等有關保險財產的原始單據;
4.身份證、工作證、戶口簿及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保險事故證明及損害結果證明,如調查檢驗報告、出驗證明、損害鑒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責任條件的結論性意見等;
6.索賠清單,如受損財產清單、各種費用清單、其他要求保險人給付的詳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