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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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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保險公估報告

  保險公估報告是指保險公估工作的全面總結,是保險公估機構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險公估工作內容和結果的一種公證性文件,是保險公估機構“生產”的產品

保險公估報告的特點

  1.保險公估報告具有權威性

  保險公估報告的權威性源於兩個方面。

  第一,保險公估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雙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檢驗、估價與理賠的理算、洽商並出具公估報告的行為。由於保險公估具備的知識密集性和技術密集性的特征,使得保險公估人在保險評估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地位,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是保險雙方理賠結案時的依據,是協調雙方理賠分歧、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重要結論。因此,保險公估報告具有相當充分的分析材料,除文字說明外,還需有關各方的佐證材料或附件,具有數據可靠、推理嚴密、分析科學、結論準確等特征。

  第二,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參與評估的保險公估人員簽名,而不像一般性書面憑證或彙報材料那樣僅僅蓋上單位公章。同時,正式公估報告的出具一般需要兩個以上公估師簽字(蓋章)並對其負有相關責任。根據我國《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第48條規定:“保險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這些都保證保險公估報告具有和其他一般性書面文獻所不具備的權威性。

  2.公估報告不具有法律牽制力

  雖然公估報告具有相關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在解決保險雙方爭議或訴訟過程中具有權威性。但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及其結論並不是最終裁定,公估報告的權威地位是相對的,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保險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險公估報告的結果,可以另行請公估行進行公估或採取法律訴訟的形式解決爭議。它與司法部門公證處簽具的公證文件的不同之處在於,公估報告屬於商業範疇,而司法公證則屬於法律範疇。

初步保險公估報告內容

  初步保險公估報告的內容會因案件的類型不同而存在一些細節上的差異,但其基本內容是相同的。一般來說,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保險公估標的簡介

  主要介紹保險合同的基本情況,包括:保單號、索賠編號、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間保險金額賠償限額、投保險別(基本險附加險)、免賠額等。

  2.保險公估事項簡介

  包括出險時間,出險地點以及周圍情況(可附上照片),事故原因及經過,施救情況,事故處理情況等。

  3.事故查勘、檢驗過程陳述

  事故查勘、檢驗過程陳述是保險公估的核心部分,其查勘和檢驗的結果直接關係到公估結論的準確性。事故查勘、檢驗過程包括本次公估活動中所依據的原則、定義,事故查勘、檢驗的步驟、方法、手段等。在該陳述中,應列明查勘、檢驗的手段和計算方法,表述損失情況時應儘可能採用照片和圖示。同時對於損失情況的描述應儘可能採用規範措辭,包括對部件名稱的統一和對損失程度用詞的統一。一些重大案件可能暫時難以確定准確的損失金額,在初步公估報告中,公估師應當根據經驗估計最大可能損失,供保險人作為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依據。

  4.分析說明

  在查勘和檢驗之後,應依據相關證明資料以及查勘、檢驗的結果對本次公估事件的責任歸屬以及責任大小進行分析說明。分析說明是保險公估的關鍵部分,也是檢驗《保險公估報告》質量優劣的標準之一。公估人要在遵循保險活動原則,如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基礎上,就保險公估事項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如本次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的大小等進行科學的分析和準確的說明。要求證據和損失理算及追償兩部分。

  (1)保險責任的認定

  對事故進行全面的調查之後,公估師應依據保險條款進行保險責任認定,確認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的準確認定是體現公估師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公估師在出具公估報告時,應當從技術的角度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並對照保險合同條款,判定保險責任歸屬。同時,公估師對事故的原因和保險責任做出的判定要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

  (2)損失理算和追償

  保險公估師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依據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對事故損失及其相關費用進行詳細理算,做到準確無誤,無邏輯問題,併在公估報告中列明計算公式和金額。具體來講,損失理算包括損失的核定、全損的確定,不足額投保比例賠付以及實際價值、殘值的確定;在財產保險的損失核定時,若有多處受損標的,應就各項標的逐一核定理算,分別計算公式及依據;若存在施救費用,則需對施救費用進行核算;根據定損金額及保險單中的有關約定,計算免賠金額;列明總合損金額及建議賠付金額。最後,若事故損失存在有責任的第三方,公估師應就向責任方追償的問題進行明確說明,包括追償的依據和追償的可能性。

  5.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6.公估結論

  這是對公估活動的總結。保險公估人應當對委托人提出委托要求,根據公估報告的結果給以明確的答覆,如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損失金額和理算結果。如有特殊情況應當予以說明,必要時還可提出具體的公估建議。

公估報告的附件

  公估報告常包括的附件有:現場查勘報告、現場照片、事故現場草圖、詢問記錄;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手續單證;估(定)損清單、理算書;其他必要單證。

公估報告的確認

  公估報告的確認分為保險人確認和被保險人確認兩個過程。當保險公估人完成了其調查並得出對損失金額的理算、分清責任之後,將向被保險人發出一份確認書,供其簽署。待被保險人書面確認之後再交保險人書面確認。

  在公估實務中,由於利益主體不一致,經常遇到對公估報告持有異議的情況,如對保險責任的認定、對損失項目或金額的確定等等。無論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任何一方對公估報告持有異議,原則上均要求異議方提出書面質詢。公估公司應當針對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提出的異議,組織公估師認真分析和研究。必要時還可以聘請專家對損失的性質、程度進行論證,並將論證的結果重新交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確認。

正式公估報告的出具

  保險公估報告在得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重認可並收到書面確認之後,公估師即可出具正式公估報告。正式的公估報告應包括初步公估報告的基本內容。此外,還應註明保險公估費用支出以及分攤的任何損餘施救費用。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正式公估報告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方能生效。

參考文獻

  • 江生忠,邵全權主編.《保險中介教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04.第4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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