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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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稅權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難以準確核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稅基,或直接估算其稅額的權力。
例如,一些國家的稅務機關內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資本利得課稅、遺產稅等進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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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稅權的適用情形[2]
我國《稅收徵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估稅權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是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是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人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是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一定意義上說,估稅權是徵稅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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