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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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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估税[1]

  估税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的权力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资本利得课税、遗产税等进行估算。

估税权的适用情形[2]

  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估税权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估税权是征税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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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海波主编.最新中国税务实用指南 第一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
  2. 张松主编.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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