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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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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调整权[1]

  税收调整权是国家法定权力机关对税法及其实施规范作出某种变动的权力。这种权力行使的结果是改变了原税法及其实施规范的某些规定。

税收调整权内容[2]

  税收调整权包括税收政策的调整、税目的调整、税率的调整等。

税收调整权的权利机关[2]

  税收调整权与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往往是一致的。我国税收政策、税目税率等的调整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一些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如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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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金鑫主编.中国税收实务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03月第1版.
  2. 2.0 2.1 俞光远主编.新编个人所得税法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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