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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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此规定了6种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税法中,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节,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作的税务调整。
在新税法中规定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加了“成本分他协议”条款。增加了这些内容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助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的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新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企业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在这里所称的独立交易原则也称为“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者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2.在新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中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在这里所规定的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预约定价亦称预约定价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3.转让定价也是在此次特别纳税调整中明确规定的款项。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较低的价格;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券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外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筹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