傘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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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形監管(Umbrella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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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形監管是指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根據業務不同接受不同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
聯邦儲備理事會為金融控股公司傘狀監管者,負責評估和監控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資本充足性、風險管理的內控措施,以及集團風險對存款子公司的影響。
聯儲如何進行傘形監管[1]
首先是入門認證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向美聯儲提出申請才能獲得認證。在《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通過的前5年,有637家公司(包括46家外國機構)被認證為金融控股公司。當然,通過認證是有條件的,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存款機構必須資本充足,管理良好,並且其《社區再投資法案》評級(CRA評級)必須在滿意級別或以上。
其次是維持認證監管。
美聯儲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報告,對其進行檢查。如果已獲得認證的金融控股公司沒能保持住資本充足或管理良好的評級,美聯儲將對該機構採取矯正性措施。如果該機構不能改正其缺陷,美聯儲可以命令其將任何不合規的附屬機構予以出售。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沒能符合CRA評級的要求,將被禁止開始從事任何“性質上屬於金融業務”的新業務。比如,PNC金融服務公司在2000年被認定為金融控股公司,但在2002年,美聯儲發現其有被轉移到三個表外特殊目的載體(SPV)而沒有報告為損失的貸款重新作為壞賬計提了損失。美聯儲要求其重新申報收入,並重新作為壞賬計提損失,美聯儲和貨幣監理署聯合宣佈該控股公司和銀行已經不再符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標準。
傘形監管的缺點及改革[2]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頒佈以後,美國應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形成了介於縱向監管與統一監管之間的“傘狀監管”模式,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者處於傘尖,負責評估和監控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其他行業監管機構針對各自負責的金融行業進行縱向監管。這一監管模式在歷史上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曾經一度被認為是最完美的監管模式。但是在監管體制的自然進化過程中,美國的監管機構日益臃腫,逐漸發展成為“雙線多頭”的監管體制,即聯邦和州政府雙線負責,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貨幣監理署、全國保險監管者協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金融監管機構分頭負責的監管模式。儘管這一模式較好地實現了專業化分工,但是美聯儲的傘尖功能逐漸被削弱,各監管機構缺乏溝通與協調,整個監管體系產生了監管範圍的交叉和重疊,出現了監管真空與疏漏,混業監管模式名具而實未至。在變化多樣的金融創新和層出不窮的衍生工具泛濫的背景下,這種“雙線多頭”監管模式因其僵化與刻板而漏洞百出,終於沒能抵禦次貸危機的爆發。
為了改進和優化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奧巴馬政府在《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設想擴大美聯儲的監管許可權,強化其對規模巨大的尤其是其破產將引致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控股公司(Too Big t0 Fail FinancialHolding Companies,TBTF FHCs)的監管功能。同時設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uncil,FSOC),推動聯邦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協調,促進信息共用與聯動。美聯儲和即將設立的FSOC實現聯合監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andRegulation),共同保障金融穩定。此外,《白皮書》還重新分配了相關金融監管許可權,試圖避免權責不清的窘況,消除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
儘管有聲音質疑《白皮書》的改革計劃並無實質性的內容,並未改變原有監管模式,依然無法適應混業經營帶來的高難度的監管任務,但是筆者認為,美國傘狀模式失敗的原因乃在於美聯儲並無高於聯邦其他監管機構的權力,無法領導和協調其他監管部門的許可權,故而美聯儲傘尖地位成為鏡花水月、空中樓閣,進而導致各監管部門無法有效分配監管許可權致使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的產生。而《白皮書》改革計劃中設置的FSOC作為高於各監管部門的協調機構,將有效地整合各監管部門的功能,便於形成合力,實現各監管部門在FSOC的協調下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進行良好有效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