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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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分配是以企業為主體對企業內部的社會產品所進行的分配。
企業財務分配是企業財務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財務分配是在各個企業範圍內分散進行的,是對企業產品總價值進行分配。
企業財務分配的特點[1]
1.它是物質生產領域中的初次分配
它的分配對象是全部產品價值,包括c、v、m三部分。通過初次分配,一部分用於生產資料耗費的補償,一部分用於支付職工工資,剩餘的部分就是剩餘產品價值。企業財務與財政共同參與剩餘產品價值的分配。
2.它是個別企業的非集中性分配
企業財務分配,是在國家統一政策、統一制度指導下,在財政集中性分配指導和監督下,分別在各個企業進行的非集中性分配。
3.它主要是屬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範圍內的分配
企業財務分配對象雖然是全部產品價值,但主要是對C和v的分配。這兩部分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來看,都屬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補償價值,即補償生產資料耗費和生產領域職工的個人消費。
但是,隨著經濟體制和財政、財務體制的改革,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經營實體,享受自主權。企業財務不但參與剩餘產品價值的分配,而且在剩餘產品價值分配中占有相當的比例,主要用於滿足企業自我改造與自我發展的需耍。
企業財務分配對財政分配的重要影響[1]
首先,為了確保企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必須在正確核算企業各項生產費用的基礎上,合理分配企業總收入。其中,包括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和工資基金,補償墊支的流動資金和其他各項費用。因此,企業財務分配是否正確核算和扣除(分配)企業的補償基金和工資基金,直接關係到企業成本的高低,影響到國民收入的正確核算,從而影啊國家財政收入的真實可靠。其次。企業總收入在扣除補償基金和工資基金之後,形成企業純收入。在企業純收入既定的情況下,企業財務分配與財政分配在數量上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係。上交稅利多了,留給企業的就少。反之亦然。由此可知,企業上交稅利的正確核算和及時解交,是國家財政分配得以實現的基本前提。如果企業財務分配片面誇大企業成本,勢必相應減少利潤,從而減少財政收入。
財政分配對於企業財務分配的作用[1]
財政分配對企業財務分配起著監督和制約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馬克思指出:“生產行為本身就它的一切要素來說也是消費行為。企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生產費用構成企業成本。企業成本的高低決定著企業經濟效益的水平,從而決定著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因此,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正確可靠,財政規定了企業成本開支範圍。財政不但規定哪些費用可以攤入成本,哪些費用不准攤入成本,而且對企業成本核算和初次分配進行監督,以防止企業採取各種形式加大成本,擠占財政收入。
2.企業純收入在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比例,是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者分配關係的核心問題,它直接關係到國家財力和財權的集中和分散,關係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因此,財政必然要對企業純收入的分配進行制約和監督。具體地說,為了保證國有企業應有的相對獨立性。國家必須給予企業必要的財權和利益。但是,這些財權和利益必須受國家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財政狀況所制約。企業純收入的留繳比例,也須受到國家財政承受力的制約,以保證國家財政的適當集中和國家財力的優先增長。在企業留利中,用於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的比例,也必須受國家財政的控制和監督。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處理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防止國民收入的過頭分配,保證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由此看出,企業財務分配必須在規模上與資金分配使用的方向和比例上受國家財政分配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