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集合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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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集合抵押是將企業所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合為一體,作為一個物(集合物)而設定的抵押權。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所謂“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即是企業財產集合抵押。
企業財產集合抵押的優點是,可以迴避以企業各種動產、不動產分別設立抵押權的煩瑣,且將企業全部動產、不動產合為一體,將充分發揮企業財產的擔保價值,以便獲得數額較大的融資。
(一)抵押標的物範圍,限於抵押人現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包括抵押人將來可能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
(二)設定企業集合財產抵押,雖然無須分別就各個財產進行公示,但必須制定抵押財產目錄清單,併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三)企業財產集合抵押權設定之後,抵押人新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並不自動進入抵押標的物範圍,如須將新取得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納入抵押權,必須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在抵押財產目錄清單中添加新取得財產的名稱;
(四)企業財產集合抵押權設定之後,凡是抵押財產目錄清單所記載的財產,均禁止抵押人處分,如經抵押權人同意處分某項財產,亦須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從抵押財產目錄清單中刪去該項財產;
(五)按照物權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設立企業財產集合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且實行“登記生效主義”,企業財產集合抵押權“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