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價值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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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價值倍數——EV/EBIT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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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價值倍數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公司估值指標,公式為,EV÷EBITDA 投資應用:EV/EBITDA和市盈率(PE)等相對估值法指標的用法一樣,其倍數相對於行業平均水平或歷史水平較高通常說明高估,較低說明低估,不同行業或板塊有不同的估值(倍數)水平。
EV/EBITDA法估值公司價值: 公司價值EV=市值+總負債-總現金=市值+凈負債
EBITD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tax,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利息、所得稅、折舊、攤銷前盈餘)=EBIT(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 )+折舊費用+攤銷費用 其中,EBIT=經營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或=凈利潤+所得稅+利息)。
EV/EBITDA倍數和P/E同屬於可比法,在使用的方法和原則上大同小異,只是選取的指標口徑有所不同。
從指標的計算上來看,EV/EBITDA倍數使用企業價值(EV),即投入企業的所有資本的市場價值代替PE中的股價,使用息稅折舊前盈利(EBITDA)代替PE中的每股凈利潤。企業所有投資人的資本投入既包括股東權益也包括債權人的投入,而EBITDA則反映了上述所有投資人所獲得的稅前收益水平。
相對於PE是股票市值和預測凈利潤的比值,EV/EBITDA則反映了投資資本的市場價值和未來一年企業收益間的比例關係。因此,總體來講,PE和EV/EBITDA反映的都是市場價值和收益指標間的比例關係,只不過PE是從股東的角度出發,而EV/EBITDA則是從全體投資人的角度出發。在EV/EBITDA方法下,要最終得到對股票市值的估計,還必須減去債權的價值。在缺乏債權市場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債務的賬麵價值來近似估計。
在具體運用中,EV/EBITDA倍數法和PE法的使用前提一樣,都要求企業預測的未來收益水平必須能夠體現企業未來的收益流量和風險狀況的主要特征。這體現於可比公司選擇的各項假設和具體要求上,缺失了這些前提,該方法同樣也就失去了合理估值的功能。
EV/EBITDA較P/E有明顯優勢。
概括而言,由於不受所得稅率不同的影響,使得不同國家和市場的上市公司估值更具可比性;其次不受資本結構不同的影響,公司對資本結構的改變都不會影響估值,同樣有利於比較不同公司估值水平;最後,排除了折舊攤銷這些非現金成本的影響(現金比賬面利潤重要),可以更準確的反映公司價值。
但EV/EBITDA更適用於單一業務或子公司較少的公司估值,如果業務或合併子公司數量眾多,需要做複雜調整,有可能會降低其準確性。
相比而言,由於指標選取角度的不同,EV/EBITDA倍數彌補了PE倍數的一些不足,使用的範圍也更為廣泛。首先,以收益為基礎的可比法的一個使用前提是收益必須為正。如果一個企業的預測凈利潤為負值,則P/E就失效了。相比而言,由於EBITDA指標中扣除的費用項目較少,因此其相對於凈利潤而言成為負數的可能性也更小,因而具有比PE更廣泛的使用範圍。
EBITDA不受企業融資政策的影響,不同資本結構的企業在這一指標下更具有可比性。同樣,由於EBITDA為扣除折舊攤銷費用之前的收益指標,企業間不同的折舊政策也不會對上述指標產生影響,這也避免了折舊政策差異以及折舊反常等現象對估值合理性的影響。 最後,EBITDA指標中不包括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等其他收益項目,僅代表了企業主營業務的運營績效,這也使企業間的比較更加純粹,真正體現了企業主業運營的經營效果以及由此而應該具有的價值。當然,這也要求單獨評估長期投資的價值,併在最終的計算結果中加回到股東價值之中。
總體而言,相比於將所有因素都綜合在一起的凈利潤指標,EBITDA剔除了諸如財務杠桿使用狀況、折舊政策變化、長期投資水平等非營運因素的影響,更為純粹,因而也更為清晰地展現了企業真正的運營績效。這有利於投資者排除各種干擾,更為準確地把握企業核心業務的經營狀況。
同時,從指標對企業價值的反映程度上來說,由於剔除了上述因素的影響,企業單一年度的EBITDA指標與企業未來收益和風險的相關性更高,換句話說,影響企業單一年度EBITDA水平的因素和影響企業未來所有年度EBITDA水平的因素更為一致,而影響企業單一年度凈利潤的因素則相對複雜和多變。也正因為如此,作為一種以可比為基礎的估值方法,EV/EBITDA倍數法的合理性相對於PE也就更強。
當然,和其他任何方法一樣,EV/EBITDA也有一些固有的缺陷。
首先,和PE比較起來,EV/EBITDA方法要稍微複雜一些,至少還要對債權的價值以及長期投資的價值進行單獨估計。
其次,EBITDA中沒有考慮到稅收因素,因此,如果兩個公司之間的稅收政策差異很大,這個指標的估值結果就會失真。
最後,和PE一樣,EBITDA也是一個單一的年度指標,並沒有考慮到企業未來增長率這個對於企業價值判斷至關重要的因素,因而也只有在兩個企業具有近似增長前景的條件下才適用。 EV/EBITDA倍數法作為當前專業投資人員越來越普遍採用的一種估值方法,其主要優勢就在於EBITDA指標對企業收益的更清晰度量,以及該指標和企業價值之間更強的相關性。然而在某些具體行業中,由於行業特性和會計處理規定可能會導致上述關係一定程度的扭曲,這時就需要使用者對EBITDA指標進行一定的調整,恢復其衡量企業主營業務稅前績效的合理性。
以航空公司為例,公司運營的飛機有的是自籌資金購買的,這在財務報表上顯示為企業的固定資產需要每年計提折舊。如上所述,這類費用並不在EBITDA指標中扣除。但航空公司中還有相當一部分飛機是租來的,每年付給飛機租賃公司一定的費用,而這部分費用在財務報表中顯示為經營費用,在EBITDA指標中已經進行了扣除。顯然,如果單純的比較航空公司EBITDA水平就會有失公允。所以,此時應該將航空公司EBITDA指標中已經扣除的租賃費用加回,變形為EBITDAR指標,從而實現公司之間的可比性,相應的估值方法也變形為EV/EBITDAR倍數法。在石油行業中,勘探活動可以界定為高風險投資活動。要衡量石油公司的運營績效,需要將勘探費用加回以進行比較,此時相應的估值方法演化為EV/EBITD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