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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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決定書(Award Of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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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決定書是仲裁庭評議後裁決的文字記載,是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處理問題的憑證,也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的依據。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據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
仲裁決定書的內容[2]
①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點及其代表人姓名,職務;
②案由,主要事實及仲裁理由;
③仲裁決定;
④不服仲裁時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要求敘述事實清楚,是非責任分明,引用法律政策準確,文字簡練確切。由仲裁小組成員簽字,並加蓋仲裁機關公章。
仲裁決定書的格式[3]
- (一)首部
首部要寫明四個方面的內容:標題、編號、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
(1)標題。第一行居中寫“××仲裁委員會”,第二行居中寫“裁定書”。
(2)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明。
(3)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依次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4)案由。寫明案件由來和爭議焦點。
- (二)正文
正文要寫明三項內容:事實、理由和裁定內容。
(1)事實。敘寫案情,敘述糾紛發生的過程。案情的記敘,應扼要、明確。
(2)理由。主要說明決定理由,可分為兩個層次展開:①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闡明對申請事項的看潑,明確表示支持還是不支持;②仲裁決定所依據的法律。引用法律條文必須準確、具體。理由應針對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有理有據地論述,裁定適用的法律應當引一用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3)決定結果。針對具體情況,用簡明、準確的文字具體寫明將採取的保全措施,並以“特此裁定”作結。
- (三)尾部
尾部要首先寫明決定書的法律效力。表述為:“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接著將仲裁員署名、製作年月日、仲裁秘書署名三項內容一一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