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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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决定书(Award Of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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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决定书是仲裁庭评议后裁决的文字记载,是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处理问题的凭证,也是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的依据。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
仲裁决定书的内容[2]
①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点及其代表人姓名,职务;
②案由,主要事实及仲裁理由;
③仲裁决定;
④不服仲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要求叙述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引用法律政策准确,文字简练确切。由仲裁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机关公章。
仲裁决定书的格式[3]
- (一)首部
首部要写明四个方面的内容:标题、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1)标题。第一行居中写“××仲裁委员会”,第二行居中写“裁定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
(3)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写明案件由来和争议焦点。
- (二)正文
正文要写明三项内容:事实、理由和裁定内容。
(1)事实。叙写案情,叙述纠纷发生的过程。案情的记叙,应扼要、明确。
(2)理由。主要说明决定理由,可分为两个层次展开:①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对申请事项的看泼,明确表示支持还是不支持;②仲裁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准确、具体。理由应针对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理有据地论述,裁定适用的法律应当引一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3)决定结果。针对具体情况,用简明、准确的文字具体写明将采取的保全措施,并以“特此裁定”作结。
- (三)尾部
尾部要首先写明决定书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接着将仲裁员署名、制作年月日、仲裁秘书署名三项内容一一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