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現遠期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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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現遠期交單,是指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屬交貨時付款之銷售條件,此種付款方式為賣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在出口地完成出口裝運後,備妥後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在出口地、進口地或第三國向買方指定之銀行或代理人提示單據並收取貨款。
其作業流程及風險如下:
一、賣方(出口商)在出口地向買方指定之銀行提示單據;收取貨款,
買賣雙方訂立買賣契約。 賣方(出口商)將貨物交付船公司裝運取得提單,賣方將裝運事實通知買方(進口商),買方依約將貨款向銀行申請匯付, 匯款銀行將款項匯給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銀行。 出口地付款銀行收到匯入匯款後,依匯款指示通知賣方(出口商)。 賣方向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銀行提示貨運單據,請求付款。 付款銀行取得貨運單據後付款。 付款銀行將貨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之匯款銀行。 匯款銀行收到寄達之貨運單據後,通知買方領取單據。 買方憑貨運單據向進口地之船務公司(出口地在進口地之船務代理)換取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買方憑小提單,及相關單據向海關報關,繳稅後領取貨物。
由於貨款之交付在出口地,出口商在出口地未收妥貨款即不交付提單,風險較小,惟對進口商而言,必須先將貨款交付出口地之付款銀行,等於先付款後收貨,財務壓力甚大,除非貨品甚為搶手,實務上實不多見。
二、賣方自買方所指定出口地之代理人提示貨運單據,請求付款,其流程與圖一相同,其關係人僅出口地之付款銀行改為出口地代理人(非銀行)而已,對買賣雙方風險與前同不再煩述。
三、賣方委托其出口地之往來銀行(托收銀行)向進口地銀行(代收銀行)提示單據請求代為收款,
買賣雙方訂定買賣契約。 賣方(出口商)依約將貨物托交船公司(運送人)運送,並取得提單。 賣方將貨運單據委托出口地之銀行(托收銀行)收取貨款。 出口地之托收銀行將委托之貨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之代收銀行(進口商指定之銀行。 進口地之代收銀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買方將貨款交予代收銀行。 代收銀行收妥貨款後將貨運單據交予買方。 買方憑提單向進口地之船公司換取小提單,以便報關提貨。 代收銀行將收妥之貨款匯交出口地之委托銀行或貸記委托銀行在代收銀行之同業存款帳內,或將貨款匯寄托收銀行指定之帳戶內,並寄出進帳通知(Credit Note)。 托收銀行收妥貨款後通知賣方領取。
CAD若約定在進口地付款交付單據,則實際上與D/P(Document Agains Payment) 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D/P付款方式中,賣方需開出匯票向買方收取貨款。而CAD付款方式僅憑貨運單據收取貨款,並不開發匯票(Draft)賣方風險與D/P相似。
貴公司若予以CAD為付款方式交易時,為使風險降至最低程度,其作法建議如下:
宜先對買方之信用詳加調查。
買賣契約中使用本條件,其用語如下:
Terms Payment:Net Cash Against Documents Payable at(出口地或進口地) ××× 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