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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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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訴訟(Personnel disputes litigation)

目錄

人事爭議訴訟的概念

  人事爭議訴訟是指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具體講,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人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起訴、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訴訟程式。

人事爭議訴訟的特點

  1.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人事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才受理,沒有經過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爭議訴訟的當事人是事業單位和職工。
  3.人事爭議訴訟的標的主要是人事權益。

人事爭議訴訟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法函〔2004)30號),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人事爭議訴訟的受案範圍和管轄

  根據法釋〔2003)13號和法函〔2004)30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案由為“人事爭議”。受案範圍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事爭議訴訟的意義

  2003年8月27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標志著我國人事爭一議訴訟制度正式建立,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基本形成,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把人事爭議納入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體現了“司法最終解決原則”。要是人事爭議從制度上得到徹底解決,就必須將法院的審判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因為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通過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能夠使事業單位和職工合法的人事權益從根本上得到維護。

  2.缺乏司法保障的仲裁是不完善的仲裁。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這就是人事爭議仲裁權得到了司法權的保障,從而進一步提高了人事爭議仲裁的權威性。

  3.建立人事爭議訴訟制度,實現仲裁與司法接軌,有利於法院對仲裁工作的監督,促使人事爭議仲裁更加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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