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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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爭議協商(Personnel disputes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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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協商是指事業單位和職工因客觀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就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協調人事關係共同進行商談,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
1、協商的範圍廣泛;
2、協商無固定程式;
3、協商達成的協議不具備強制力;
4、協商不是處理人事爭議的必經程式 。
- 1、雙方自願原則
自願,是人事爭議協商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人事爭議雙方都願意協商時,協商才能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表示不願意協商,要求通過其他渠道來解決爭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 2、平等互信原則
事業單位和職工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進行人事爭議協商時,雙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決爭議問題,形成和諧的人事關係,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能採取欺詐手段矇蔽對方。
- 3、合法原則
人事爭議的協商過程,就是雙方增進瞭解,互諒互讓,爭取達成協議的過程。協商過程和採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協商的結果不僅要體現單位和職工的共同意志,雙方都能夠接受,而且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否則達成的協議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1、一次協商與多次協商;
2、非正式協商與正式協商;
3、雙方協商與多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