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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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争议协商(Personnel disputes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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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1、协商的范围广泛;
2、协商无固定程序;
3、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强制力;
4、协商不是处理人事争议的必经程序 。
-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事争议双方都愿意协商时,协商才能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协商,要求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争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 2、平等互信原则
事业单位和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人事争议协商时,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
-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过程,就是双方增进了解,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协议的过程。协商过程和采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协商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意志,双方都能够接受,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1、一次协商与多次协商;
2、非正式协商与正式协商;
3、双方协商与多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