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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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信用與賣方信用是銀行對商品交易的買方或賣方以交易協議和憑證為條件提供貸款的一種信用手段。銀行對商品交易的買方或賣方以交易協議和憑證為條件提供貸款的一種信用手段。一般用於進出口業務,即一國銀行為鼓勵本國商品出口,加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對本國出口廠商、外國進口廠商或外國進口廠商的代理銀行提供的銀行信用,是一種非關稅壁壘的貿易促進手段。在國內商品交易中,有的國家也採用這種形式貸款。
買方信用是指出口廠商的代理行或其國內的指定銀行應進口廠商的要求,直接向進口廠商或進口廠商的代理行提供貸款。
其具體做法是:當進口廠商與出口廠商簽訂購貨合同後,進口廠商即以此合同作抵押向出口廠商的代理行要求放款,或者是進口廠商委托其代理行向出口廠商的代理行要求予以貸款。進口廠商在收到出口方銀行提供的貸款後以即期付款的形式將貨款一次支付給出口廠商。如果是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提供貸款,則進口廠商必須預付一定的貨款(一般為15~20%)給出口廠商,然後才可得到出口方銀行提供的放款。進口廠商提貨後,再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向出口方銀行償還貸款。如果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的代理行提供放款,則該代理行必須在貨物運抵時,以即期付款的形式一次性向出口廠商付清貨款,並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出口方銀行的放款。至於進口廠商與其代理行的債務關係,則可在國內清算。
無論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提供放款還是直接向其代理行提供放款,都必須有一個前提作為保證,即:出口方銀行提供的放款必須用於購買出口方的出口貨物。因此,這種貸款對促進商品出口的作用是很明顯的,它也被稱為約束性貸款。其優點在於它不僅使出口廠商可以較快得到貨款並減少風險,也可使進口廠商對貨物價格以外的費用有比較清楚的瞭解,以便與出口廠商討價還價。因此,這種方式在進出口貿易中比較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