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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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體制是指一個國家代表統治階級領導和管理全國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組織形式及管理方式等制度的總稱。它是行政管理體制的核心部分,直接影響著行政管理的性質和效率,關係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狀況。[1]
中央政府體制的類型[2]
由於各國的政權性質不同以及歷史發展條件不同,因而中央政府體制的類型也各不相同。如從縱向行政職權的角度,可以劃分為中央集權型、地方分權型、集權與分權結合型;若從橫向行政領導職權的角度,又可分為會議制和首長制,或者劃分為政府首腦負責制和集體領導負責制。現將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實行的中央政府類型列舉如下:
1、內閣制
內閣制,又稱議會制、議會政府制、議會內閣制、責任內閣制等。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的英國,後來為許多西方國家所採用,逐步地在亞、非、拉國家流行,成為一種頗具影響的政府體制。
內閣制的特點有:實行內閣制的國家是以國家議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議會擁有立法權和監督內閣的權力,是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國家元首一般是世襲的國王或天皇或由公民選舉產生的總統擔任。國家元首代表國家,但不是政府首腦。內閣由在議會中占有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組成政黨聯盟的領袖,經國家元首任命組成。在議會中占有多數席位的黨的領袖,經國家元首提名並經議會同意,才能成為內閣首相或總理,內閣成員也是議會議員。內閣首相或總理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是政府首腦,但不是國家元首。國家元首發佈的命令和法律必須由內閣首相或總理及有關閣員的副署才發生效力。
內閣首相或總理是國家實際權力中心。他不僅是政黨領袖、政府首腦,也是議會領袖。他決定內閣人選,組織內閣,主持內閣會議,總攬一切行政權力。他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各類政府機關,指定施政方針,任免高級官員。同時,他也有軍事指揮權和宣佈國家處於緊急狀態的權力。
內閣是國家的決策中心。內閣成員由首相或總理在執政黨內挑選,並任命他們擔任政府各個部門的重要職務,授予他們相應的權力。內閣決策是以內閣首相或總理的決定為準,不進行投票表決,也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果有不同意見的閣員固執己見,或者他主動提出辭職,或者內閣首相或總理將他罷免。
政府或內閣不向國家元首負責,但必須向議會負責,接受議員的質詢,解釋政府的政策和決定。議會有罷免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如果議會通過了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或否決了對內閣的信任案,或內閣提出辭職,或者由內閣首相或總理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由新議會決定內閣的去留。
2、總統制
總統制,起源於18世紀末期的美國,是以總統既為國家元首,又為政府首腦的中央政府組織形式。總統制政府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與內閣制有很大不同。
總統制有如下特點:總統由全國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不需要議會批准。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政府首腦。總統對全國選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政府由總統組閣,不需要得到議會大多數的支持。議會中的政黨對總統沒有直接的決定性影響,總統所在的政黨並不一定是議會中的多數黨。
總統是國家的權力中心和決策中心。總統總攬行政權,有任免政府部長和其他高級官員的權力,有代表國家同其他國家締結條約和簽定協定的權力。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軍事統帥,有指揮軍隊的權力。而且總統也有部分立法權。
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內閣,各部部長是內閣成員。內閣成員不能兼任議會議員。總統不定期召開內閣會議,內閣會議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和辦事機構。總統獨自進行決策,不需要爭取內閣成員的同意。固執己見的內閣成員或主動辭職,或被總統免職。
總統沒有向議會提出法案的權力,但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有簽署權,並且有否決權。但是,議會也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該法案就可以立即成為法律生效。議會沒有對總統投不信任票或迫使總統辭職的權力,但可以對總統違法違憲的行為進行彈劾。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
3、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是介於總統制和內閣制之間的一種中央政府體制。它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半總統制是總統制在法國的變形,是由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一種體制。
半總統制有如下的特點:經全民投票當選的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又掌握行政權,總理是名義上的政府首腦。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和總理。這樣,政府實際上有兩行政首長。總理領導政府,對議會負責,而不對總統負責
總統是實際的權力中心,他不對任何機關負責,但是他有很多權力。他有召集議會特別會議、簽署法令、發佈命令、公佈法律等權力,負責制定外交政策。他有權任命總理和各部部長,主持內閣會議,發佈總統咨文。
議會通過譴責案即對政府不信任投票案或對政府的政策進行否決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總統有解散議會的權力,也有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將重要法案提交全民公決的權力。同時,總統又是國家軍隊的最高統帥,有指揮軍隊的權力。
4、委員會制
委員會制又稱合議制,起源於19世紀中期的瑞士。委員會制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權不是集中掌握在總統或總理的手中,而是由議會產生的委員會集體行使的政府體制。它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
其主要組織形如下: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是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的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它必須服從並執行聯邦議會所做的決定和政策,無權否決聯邦議會所通過的法律和決議,也無權解散聯邦議會。聯邦議會也無權迫使聯邦委員會辭職,當聯邦議會否決聯邦委員會的提案時,並分表示對委員會不信任,委員會不必辭職。
聯邦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政黨推薦,議會選舉產生,但他本人並不一定是該政黨的領袖或成員。委員會委員一旦當選之後,不對其所屬政黨負責,而只對委員會集體負責。委員會委員不一定是議員,如果是議員,則必須放棄議員資格。
聯邦委員會採取合議制,包括總統、副總統或主席、副主席在內的委員會的委員們地位完全平等,職權完全相同,政府的一切決策都由委員會集體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予以通過。委員會設正、副主席或正、副總統各一人,由聯邦議會從七人委員會中選舉,任期一年,不得連任。聯邦主席或總統對外代表國家,地位與其他委員完全相同。
5、部長會議體制
部長會議體制是前蘇聯1946年建立的一種中央政府的組織形式,後來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相繼採用,是一種有一定影響的中央政府體制。
其特點如下:部長會議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選舉產生,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負責,要服從它的決定,無權與它抗衡,也無權將它解散。
部長會議由部長會議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長、各國家委員會主席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它有權按照憲法來領導和管理國家一切政務。
部長會議主席團是其常設機構,由部長會議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人數較少。部長會議主席團集體掌握國家行政權力,集體決策,實行會議制,不實行政府首腦負責制。
6、國務院體制
中國的國務院體制是在總結我黨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經驗的基礎之上,借鑒了前蘇聯的部長會議制,於1954年形成的。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1982年起,中國國務院體制又有新的發展,雖然仍採取部長會議制,但也吸取了委員會制一些長處。
其特點主要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國最高行政機關,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由中共中央按法定程式推薦,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任命。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均由中共中央推薦,總理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任命。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副總理和國務委員協助工作。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講其常委會提出的提案.任免人員,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都必須由總理簽署。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