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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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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聯合會(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CEC)

中國企業聯合會官方網址http://www.cec-ceda.org.cn/

目錄

中國企業聯合會簡介

  中國企業聯合會(簡稱中國企聯)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址設在北京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經貿委。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中國企業聯合會的前身為1979年3月成立的中國企業管理協會。1999年4月24日,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家經貿委審批,國家民政部核准,更名為中國企業聯合會。組建中國企業聯合會主要發起單位有:中國鄉鎮企業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中國女企業家協會、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中國企聯是企業、企業經營者的聯合組織,由企業界和有關經濟、科研、新聞工作者以及有關企業工作者團體組成。

  目前為止,已有機械、輕工、紡織、商業、電子、鐵道、交通、煤炭、對外經貿合作、石油、石化、化工、電力、鋼鐵、航空、航天、建材、有色金屬等36個全國性企業團體,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遼寧、江蘇、浙江、山東、河北、廣東、四川、內蒙古、廣西、新疆、西藏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武漢、深圳等260個工業城市(地區)企業和企業家團體成為中國企聯團體會員。中國企聯擁有直屬企業會員近3000家,聯繫會員企業43.6萬家,已經形成了覆蓋全國的組織網路體系。

  中國企聯工作機構有:黨委(紀委)、辦公室、財務部、研究部、國際聯絡部、會員工作部、中國企業管理培訓中心、咨詢服務中心、中國企業信息交流中心、企業管理出版社、中國企業報、後勤服務中心。設有二級專業委員會:管理現代化工作委員會、古代管理思想學術委員會、咨詢管理委員會、培訓工作委員會、企業管理宣傳工作委員會、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企業信息工作委員會(籌)、廣告主工作委員會(籌)、雇主工作委員會(籌)、中日經營合理化推進中心。

  中國企聯每年開展的重要活動有:全國企業家活動日,與世界經濟論壇聯合舉辦的中國企業高峰會,承辦全國企業現代化創新成果審定,評審發佈中國企業新紀錄和中國企業十大新聞等。

中國企業聯合會的章程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章程(修正案)(2003年9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CEC)、中國企業家協會(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DA)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企業、企業家(雇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

  本會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參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雇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雇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雇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企業家(雇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地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八條 本會作為國際雇主組織的中國唯一代表,積极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雇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國家雇主組織及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反映企業、企業家(雇主)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國家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十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雇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雇主)。

  第十三條 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指導與協調各地區、各行業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心城市的企業團體;

  (三)全國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四)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併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雇主)。

  第十七條 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本會理事長辦公會核准併發給會員證書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設榮譽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1、不再擔任本會的常務理事、理事,身體健康,仍熱心本會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者;

  2、為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離任企業家(雇主);

  3、在企業改革、管理、發展和維權等方面有影響或者有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

  4、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5、對本會一貫友好並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

  榮譽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不繳納會費,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參加會議的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有關團體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經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聘請名譽會長、總顧問、顧問;

  五、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長;

  六、推選理事會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確定常務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五、審議處理有關議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二次。經理事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者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六、協商增補或者調整常務理事;

  七、增補或調整理事。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八、根據會長提名,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稱號;

  榮譽理事的條件原則上適用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

  九、審議並批准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者經理事長委托由執行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辦公會

  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本會工作。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經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職責: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或者可先行決定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事項,再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研究決定理事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和理事長辦公會

  理事長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

  理事長辦公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者經理事長委托由執行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理事長辦公會的職責: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定;提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本會重要機構設置、調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議案;提出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審議、確認事項的議案;核准申請入會會員;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理事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者理事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八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服務收入;

  三、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受委托項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式修改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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