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優健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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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稅優健康險是對個人健康保險給予稅收優惠,納稅人在購買商業健康險後,可以在當年(月)計稅時予以稅前抵扣的部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莊市等31個城市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稅優健康險保障責任包括:提供住院醫療費、住院前後門診醫療費、6種特定疾病門診(惡性腫瘤放射治療、惡性腫瘤靜脈註射化學治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或肝硬化治療)、3種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門診費報銷。
稅優健康險保障內容包括:社保範圍內的剩餘費用可100%報銷,社保範圍外的費用80%報銷。
個人稅優健康險賠付情況
稅優健康險的年保障額度不得低於20萬元,累計保障額度不少於80萬,且每年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如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中,真正體現微利經營。不低於80%的賠付率要求將最大限度普惠大眾。
健康保險產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範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範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式上報保監會審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