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优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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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是对个人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税优健康险保障责任包括:提供住院医疗费、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6种特定疾病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治疗)、3种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门诊费报销。
税优健康险保障内容包括:社保范围内的剩余费用可100%报销,社保范围外的费用80%报销。
个人税优健康险赔付情况
税优健康险的年保障额度不得低于20万元,累计保障额度不少于80万,且每年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如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真正体现微利经营。不低于80%的赔付率要求将最大限度普惠大众。
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