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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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貿易(Professional Servic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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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業服務貿易[1]
專業服務貿易是指國家之間專業服務的交換,即一國對他國專業服務提供者在其所在國獲得的某些專業或商業營業執照、學位證書以及技術職稱等資格予以承認,外國專業服務提供者採用各種方式、依靠自己的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提供有關服務,並獲得報酬的經濟活動。
專業服務貿易的形式[2]
專業服務貿易的交易和其他眼務貿易一樣,主要有四種形式:
- a.過境交付。
一國專業服務提供者不需要與消費者直接接觸,而是通過一定的媒介,如電訊、郵電、電腦網路向其他國家服務消費者提供專業服務,比如工程技術人員可以坐在家裡利用電腦網路為海外機構設計圖紙和開展咨詢,註冊會計師也可以通過電腦網路為海外客戶提供會計服務等。這種交易方式會隨著科技的進步而不斷增加。
- b.境外消費。
一國消費者到另一國接受專業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如本國病人到外國就醫。
- c.商業存在。
一國允許專業服務提供者以經營實體方式到本國來開業,如外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到本國開辦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直接面對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形式是專業服務貿易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迫切要開放的領域。
- d.自然人流動。
一國專業服務提供者個人以自然人身份進入他國提供專業服務。如外國工程師、醫生、律師等到本國從事個體專業服務等。這四種交易形式,都是專業服務提供者的交易行為。
專業服務的消費方是專業服務的進口方,專業服務的提供方是專業服務的出口方。專業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中迅速崛起的新興貿易領域,是GATS的重要項目。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中達成的有關專業服務貿易的一系列法律規範,是各國進行專業服務貿易的基本準則。有關專業服務的法律規範,主要體現在GATS、總協定下設的第2個附件(《根據本協定自然人提供服務活動的附件>>)和部長級會議作出的《有關專業服務的決定》中。
GATS對專業服務貿易的一般義務規定[3]
1.最惠國待遇。成員方須遵循最惠國待遇的通常做法,如果要申請最惠國待遇的免除,鬚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免除第二條義務的附錄》的規定,同時,原則上這一免除不應超過10年,並須經過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理事會的審議。
2.透明度。
3.國內規定。在已經做出具體開放承諾的專業服務部門,每個成員方應確保影響服務貿易的一般適用措施均將在合理、客觀、公正的情況下實施。為了確保有關專業服務的國內規定,主要是涉及資格條件和程式、技術標準和許可證條件等措施不至於成為不必要的貿易壁壘,每一成員方應當將資格條件和程式建立在客觀和透明的標準上;技術標準應儘量遵循國際標準,並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合作;許可證發放程式不至於對提供專業服務造成一種限制,為確保服務質量所確立的技術標準不至於造成過重的負擔等。
4.承認。為全面或部分履行其對專業服務提供者有關核准、許可或證明的準則或標準的需要,一成員方可承認一特定國家獲得的教育程度、經歷、符合資格條件以及所頒發的許可證和證明,這種通過協調或其他辦法取得的承認,應建立在與有關國家簽訂協議或安排的基礎上,也可建立在自動給予承認的基礎上;在專業服務提供者為獲取核准、許可或證明而提出申請時,一成員方在對其標準或準則認可上不應使它成為構成國家間歧視的一種手段,或對專業服務貿易構成隱蔽的限制;在適當的情況下,成員方應與相關的政府間或非政府機構就建立和採用承認的共同國際標準和準則及相關服務貿易行業實施的共同標準進行合作。
5.補貼。補貼可能扭曲專業服務貿易,成員方不應對本國專業服務和專業服務提供者採取使其他成員方的專業服務和專業服務提供者受損的補貼,但對發展中國家在補貼方面的需要應予以靈活的處理。
GATS對專業服務貿易具體承擔義務規定[3]
具體承擔的義務與各部門和分部門的開放聯繫在一起,做出開放承諾的服務部門與分部門必須予以履行,沒有做出具體承諾的部門可以不執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
1.市場準入。每一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的專業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應低於其在承諾計劃表中已同意和規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在做出具體開放承諾後,除非在減讓表中有具體規定,成員方不能在某一地區分部門或在其整個國境內維持和實施任何形式的數量限制。
2.國民待遇。在不違反《服務貿易總協定》有關規定,而且與其承諾計劃表上的條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條件下,每一成員方在所有影響專業服務提供的措施方面,應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的專業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不論一成員方給予的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它提供了平等的競爭條件,並且在形式上沒有對外國的專業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造成歧視,就符合國民待遇的規定。資料鏈接影響教育服務自然人流動的因素由於教育服務的特殊性,教育服務自然人流動很容易受到東道國國內各種因素的影響,各國都對自然人流動提供教育服務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或採取措施造成事實上的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