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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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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贸易(Professional Service Trade)

目录

什么是专业服务贸易[1]

  专业服务贸易是指国家之间专业服务的交换,即一国对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在其所在国获得的某些专业或商业营业执照、学位证书以及技术职称等资格予以承认,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采用各种方式、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提供有关服务,并获得报酬的经济活动。

专业服务贸易的形式[2]

  专业服务贸易的交易和其他眼务贸易一样,主要有四种形式:

  a.过境交付。

  一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不需要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如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向其他国家服务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比如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坐在家里利用计算机网络为海外机构设计图纸和开展咨询,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为海外客户提供会计服务等。这种交易方式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增加。

  b.境外消费

  一国消费者到另一国接受专业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

  c.商业存在

  一国允许专业服务提供者以经营实体方式到本国来开业,如外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到本国开办办事处分支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是专业服务贸易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迫切要开放的领域。

  d.自然人流动。

  一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个人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他国提供专业服务。如外国工程师、医生、律师等到本国从事个体专业服务等。这四种交易形式,都是专业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

  专业服务的消费方是专业服务的进口方,专业服务的提供方是专业服务的出口方。专业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中迅速崛起的新兴贸易领域,是GATS的重要项目。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达成的有关专业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各国进行专业服务贸易的基本准则。有关专业服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GATS、总协定下设的第2个附件(《根据本协定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和部长级会议作出的《有关专业服务的决定》中。

GATS对专业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规定[3]

  1.最惠国待遇成员方须遵循最惠国待遇的通常做法,如果要申请最惠国待遇的免除,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的规定,同时,原则上这一免除不应超过10年,并须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2.透明度。

  3.国内规定。在已经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专业服务部门,每个成员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措施均将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为了确保有关专业服务的国内规定,主要是涉及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条件等措施不至于成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每一成员方应当将资格条件和程序建立在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上;技术标准应尽量遵循国际标准,并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合作;许可证发放程序不至于对提供专业服务造成一种限制,为确保服务质量所确立的技术标准不至于造成过重的负担等。

  4.承认。为全面或部分履行其对专业服务提供者有关核准、许可或证明的准则或标准需要,一成员方可承认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程度、经历、符合资格条件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他办法取得的承认,应建立在与有关国家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基础上,也可建立在自动给予承认的基础上;在专业服务提供者为获取核准、许可或证明而提出申请时,一成员方在对其标准或准则认可上不应使它成为构成国家间歧视的一种手段,或对专业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在适当的情况下,成员方应与相关的政府间或非政府机构就建立和采用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和准则及相关服务贸易行业实施的共同标准进行合作。

  5.补贴补贴可能扭曲专业服务贸易,成员方不应对本国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提供者采取使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受损的补贴,但对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的需要应予以灵活的处理。

GATS对专业服务贸易具体承担义务规定[3]

  具体承担的义务与各部门和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与分部门必须予以履行,没有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可以不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1.市场准入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在承诺计划表中已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在做出具体开放承诺后,除非在减让表中有具体规定,成员方不能在某一地区分部门或在其整个国境内维持和实施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

  2.国民待遇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规定,而且与其承诺计划表上的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每一成员方在所有影响专业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应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专业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不论一成员方给予的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它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条件,并且在形式上没有对外国的专业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符合国民待遇的规定。资料链接影响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的因素由于教育服务的特殊性,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很容易受到东道国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都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或采取措施造成事实上的妨碍。

参考文献

  1. 张建民.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2. 陈宪主编.国际服务贸易 原理·政策·产业.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07月第2版.
  3. 3.0 3.1 战勇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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