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船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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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船運輸是指沒有固定的航線、掛靠港口和班期的一種船舶營運方式。大宗貨物,特別是乾散貨和液體散貨如糧谷、煤炭、礦石、石油等通常都用此種方式組織運輸。還有一些批量不大、港口分散、貨源貨流不穩定的貨物,則往往由航運公司根據不同的流向流量、發貨和到達港口、發運日期等編製月度運輸配船計劃或運輸安排,按期派船運送。
不定期船運輸不論從承運的貨運量或者參加不定期船運輸的船舶噸位來說,在國際海運方面都占75%以上的比重;中國大宗貨物水運量1980年也高達全部水運量的80.6%。這些充分說明瞭不定期船運輸在整個水路運輸中的地位。
不定期船運輸一般都通過貨物運輸合同組織運輸。國內和國際大宗貨物水運中通常採用的一種運輸合同是包運合同或數量合同,即在一定時期內,在一定航線或航區、按一定條件(發船密度、船舶噸位、運價及運費支付條件)包運較大數量貨物的合同。國際水運中更為通用的運輸合同是租船合同。租船合同由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和貨方或承租人通過租船市場簽訂。租船合同有按航次租用整船,在裝貨港由承租人裝滿全船後由出租人將整船貨物運到目的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有由出租人將船舶在一定時期內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在租期內經營船舶運送貨物的定期租船合同。使用包運合同,國際上一般也用租船合同方式,分批運送貨物。中國一般不用租船合同,而是通過月度配船計劃,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或遠洋運輸提單的條款約束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
(1)船東代理人。船東代理人受船東的委托,為船東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諸如辦理清關、安排拖輪、引航員及裝卸貨物等業務。此時,租約中通常規定船東有權在裝卸貨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經營人代理人。作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經營人,根據航次租約的規定,有權在裝卸貨港口指派代理人,該代理人受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為船舶經營人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根據航次租約的規定,承租人有權提名代理人,而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必須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為自己所屬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並支付代理費及港口的各種費用。此時,代理人除了要保護委托方(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的利益外,還要對承租人負責。
(4)保護代理人。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況下,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個代理人來監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該代理人即為保護代理人,或稱為監護代理人。同樣,當根據租約的規定,代理人由船東或船舶經營人指派時,承租人就可能在裝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5)船務管理代理人。船務管理代理人為船舶代辦諸如補充燃物料、修船、船員服務等業務,而這些代理業務是與船舶裝卸貨無關的,當船舶經營人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後,船東為了辦理那些與裝卸貨無關而僅僅與船務有關的業務時,若船舶經營人代理人沒有得到船舶經營人的委托,則就不會為船東代辦有關船務管理業務,此時,船東就會委托一個船務管理代理人來代辦自己的有關業務。
(6)不定期船總代理人。總代理人是特別代理人的對稱,其代理權範圍包括代理事項的全部。不定期船總代理人的業務很廣,如代表不定期船船東來安排貨源、支付費用、選擇、指派再代理人並向再代理人發出有關指示等。當然,承租人有時也會指派總代理人,或在租約中規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時,則承租人就有權在一定地理區域選定總代理人,當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時,則可由甲代理人為其委托人選擇、指派再代理人,並由再代理人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是建立在對代理人的知識、技術、才能和信譽等信任的基礎之上的,而船東或承租人選用總代理人的最大優點在於,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間有信任感、業務上具有連續性,一旦委托則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業務都由總代理人辦理或由其選擇、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