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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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船运输是指没有固定的航线、挂靠港口和班期的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大宗货物,特别是干散货和液体散货如粮谷、煤炭、矿石、石油等通常都用此种方式组织运输。还有一些批量不大、港口分散、货源货流不稳定的货物,则往往由航运公司根据不同的流向流量、发货和到达港口、发运日期等编制月度运输配船计划或运输安排,按期派船运送。
不定期船运输不论从承运的货运量或者参加不定期船运输的船舶吨位来说,在国际海运方面都占75%以上的比重;中国大宗货物水运量1980年也高达全部水运量的80.6%。这些充分说明了不定期船运输在整个水路运输中的地位。
不定期船运输一般都通过货物运输合同组织运输。国内和国际大宗货物水运中通常采用的一种运输合同是包运合同或数量合同,即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航线或航区、按一定条件(发船密度、船舶吨位、运价及运费支付条件)包运较大数量货物的合同。国际水运中更为通用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租船合同由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和货方或承租人通过租船市场签订。租船合同有按航次租用整船,在装货港由承租人装满全船后由出租人将整船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有由出租人将船舶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在租期内经营船舶运送货物的定期租船合同。使用包运合同,国际上一般也用租船合同方式,分批运送货物。中国一般不用租船合同,而是通过月度配船计划,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远洋运输提单的条款约束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
(1)船东代理人。船东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代理人。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代理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业务都由总代理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