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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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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s)

目錄

什麼是不完全合同[1]

  文獻表明,經濟學家們對不完全合同尚未形成定論,但他們同意一個典型的情況:當一個合同沒有充分地就各種偶然情況做出約定時,它是不完全的 (AlanSchwartz,1999)也即不完全性合同是未充分表明意外情況的合同。如果合同未規定當事人視“所有相關意外事件信息”而定的義務《哈德費爾德,1994),或者基於某種原因“太粗略地”分配了當事人的義務(施瓦茨,1992),在這兩種不同意義上的合同就被認為是不完全的。可見,經濟學上不完全合同的概念包含了所有的交易雙方所不可預測的情況,內涵豐富,外延廣泛。

  相對於經濟學而言,法律對於“不完全合同”則有較為明確的定義。法學學者(包括法經濟學學者)用這一術語表示未充分規定義務的合同。例如,如果銷售貨物的合同未規定價格、金額或者交付日期,它就是“義務”不完全的合同。我國法學界一般稱之為“有漏洞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具體來說,一是合同的內容存在遺漏,即對一些合同的條款,在合同中並沒有做出規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對質量條款的約定。二是合同中的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前後矛盾。例如對於產品質量的約定是按照國家標準,而國家對於該合同產品目前並沒有制定和頒佈相應標準:或者合同中一方面約定對合同產品的樣本進行封存,以便比對,同時在驗收條款中又規定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驗收,即屬於此類。

  對於一個在法律看來是完全的合同,經濟學家則可能認為是不完全的。例如,一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規定了賣方向買方提供1000公斤優質小麥,價格元公斤,交貨日期是7月1日,自訂立後2個月交貨。在7月份買方市場的需求是兩個值--高或者低,對於這兩個將來可能的情況,交易價格並沒有按照實際情況來約定,相反價格是固定的。此時,經濟學便認為合同的價格條款是不完全的,而法律則認為在價格條款上雙方的約定是明確的。二者之所以有此分野,經濟學認為對於一個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仍然沒有窮盡所有的可能和不確定情形,而對於該不確定性情形,由於雙方的機會主義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等存在,而使合同不能有效執行、達到雙方的締約目的。這主要緣於合同雙方就相關經濟變數方面的信息瞭解不均衡以及有關變數在事後也無法得以驗證所致,又稱為“自生性不完全”或“必定不完全”。

  以上分析表明,經濟學與法律均認為一份合同如沒有對於將來的情形有所約定或者約定並不明確,這份合同就是不完全合同;二者的區別僅在於對於已經約定明確的合同條款,在履行當時情況發生了變化,造成該合同條款的形同虛設,或實質性缺失,此種合同是否為不完全合同。對此,經濟學持肯定態度,而法律理論則持否定態度。然而,儘管法律並未在理論上承認該種情況為不完全合同,但考察法律規定,法律並非對此一概不予理睬,而是考慮合同履行時的情況異動程度,從公平角度來矯正由此給當事人帶來的利益不平衡。對於一般性的環境變化造成合同條款的有效性降低的情形,法律採取被動性策略,來執行當事人已經擬訂的合同條款;而對於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能剋服,可能使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害,特別是發生不可抗力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法律則有原則性規定,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並且免除合同責任。

不完全合同的影響因素[2]

  隨著行為科學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傳統合同和風險成因觀點已經作了很大修正。現代經濟學認為,合同(或契約) 是基於交易行為的一組權利和制度安排由於以下一些因素,合同只能是“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s)”

  1、決策思維的有限理性

  諾貝爾獎獲得者、行為科學家西蒙指出,真實行為至少在幾個方面不符合客觀理性的要求:

  (1)人的知識是不完備的,不可能完全瞭解並預期每項決策所產生的精確結果。事實上每個人對自已所處環境條件只有片面瞭解.而只考慮那些在因果關係和實踐上最密切相關的因素。

  (2) 由於個人偏好,以及這種偏好的可改變性,個人評價的準確度和一致性都受到能力限制.因此要完整地預期價值是不可能的。

  (3) 個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任何時刻行為主體都只能想出有限的幾個可能方案作為決策的備選行為方案,許多可能結果根本無法進入評價階段。因此,儘管“經濟人”追求最優,從所有被選方案中選擇最好,實際決策的“管理人”只考慮最關鍵的情景要素從真實世界的極度簡化模型中追求滿意的行動方案。有限理性產生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從而是風險的主要成因之一。可以按照性質將不確定性事項進行劃分:(1) 說明或結構的不確定性;(2) 計量(即測量工具和評價標準)的不確定性;(3) 事件後果的不確定性。

  實際決策中的有限理性是人類節約成本的智力成果。行為人按照自己決策的思維定勢,簡化為一定的決策模型進行決策.可大大節省時間、精力和成本。但這種決策方式也會形成決策中的認知偏差.由此產生對現實認識的偏差和錯覺.影響行為人對過去事實的解釋、對將來的預測以及在當前所做出的選擇。這些認知偏差以及經驗構成了行為人的認知結構、該結構決定了決策者看待事物的方式。一些主要的認知偏差有啟髮式簡化、選擇性知覺因循守舊、小數定律、自我欺騙、簡單類推、自我控制以及社會交互作用等。

  2、交易成本的存在性

  不同於生產成本,交易成本可以從合同過程進行說明,即為達成協議,必須相互瞭解.將可能提供的交易機會告訴對方,這種信息的獲得是需要耗費時間和資源的。交易成本可分為合同簽訂以前的成本 事前成本) 和簽訂以後的成本 事後成本),事前成本包括合同起草、談判成本和代價高昂的合同維護成本、事後成本包括交易行為偏離合同方向的不適應成本、糾偏的討價還價成本、建立合同治理機構及運轉成本、保證合同兌現的付出成本D。交易行為.不管是顯性的合同和還是隱性的協議,都是權利的相互轉讓,以運用自己的某些資產獲利。交易中人們對資產的權利 產權) 如轉讓、獲取和保護等都需要成本為使資產的產權完全,就需要對資產交易相關的每一方都對資產的所有屬性充分認識。如果交易成本大於零,那麼完全界定產權代價高昂n]。例如施工發包合同,可以看作是業主的貨幣資產和施工單位的專業施工技能進行交換的交易行為。比如說一個構件的質量合格.什麼樣才算合格呢?構件質量的各個指標如強度、剛度、韌度、平整度、光潔度等都要達到多少?可不可以測量?以什麼為標準?隱蔽工程比如內部的混凝土強度怎麼測定? 真要完全測度其質量.代價很高而且基本上不可能一般的做法就是測量一些主要的指標,並且達到一定標準“差不多就行了”因此在每一樁交易中都存在產權沒有得到完全界定的“公共領域”合同只能是不完全合同。此時,交易相關主體的權利也不明確。

  3、交易中的利己主義行為

  分析中我們堅持個人總是最大化其利益的假設(即經濟人假設),不論何時個人察覺到某種行動能增加其權利的價值時就會採取這種行動。尤其在不完全合同條件下.由於存在公共領域,個人具有很大的獲利空間,也就存在機會主義的衝動。例如工程投入使用後某構件上出現裂縫.那麼這是由於施工質量原因.還是使用原因,甚或是氣候原因 過冷或者過熱) 造成的?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可找到對己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由於違約存在成本交易各方都在權衡違約成本與違約收益,尤其是專有資產投資,使交易的另一方存在“要挾 敲竹杠)”的可能。比事物如構件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已經投入巨資入場施工以後, 業主可以在隱蔽工程驗收、質量檢驗、養護與否、結算申請等各階段採取多種措施進行要挾, 如對質量吹毛求疵、以各種藉口拖延結算等。施工單位也可以採取反要挾行動, 如索賠、停工威脅、申訴、上訴(《建設工程合同範本》中的規定) , 直至將工程留置(《擔保法》的規定) 、折價、拍賣(《合同法》的規定) 等。如果雙方都以牙還牙, 最後將陷入所謂的“囚徒困境”, 施工很難合作展開。因此事前的談判協商、施工中的監督成本等非常巨大。

  理論的發展延伸了對合同的本質探討和風險成因的分析。上文的分析表明, 從哲學上的認識論角度看, 決策中的有限理性、現實中存在的交易成本、交易中的利己主義行為構成了合同過程中的風險成因。

參考文獻

  1. 王肅.不完全合同及其完善:法律與經濟分析[J].當代經濟, 2006(7X)
  2. 蔣其發.不完全合同理論與風險成因[J].建築經濟, 2008(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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