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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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對其擁有者來說既是一種財富,又是一種負擔。有了它既要承擔一些相應的義務,又要受到一些相應的限制或影響。由於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帶來的所有限制、影響或義務,就是不動產負擔。不動產負擔是為了處理民事關係及增進社會公正而作的法律上的安排。
不動產負擔通常分為非貨幣性負擔和貨幣性負擔兩種。
非貨幣性負擔指的是影響到財產的使用或物理條件的負擔。這類負擔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通道,指有限進入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即地役權。對土地所有者來說,這是一種必須為他人提供通道服務的負擔,不能任意加以改變。
(2)限制,指的是對不動產使用的限制,即不動產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接受的限制,它通常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私人限制,一般指由小區開發者以契約方式作出的規定性限制,是一種管理性措施。二是公共限制,指來自區域法或城市規劃法的限制,如土地的用途、住房占地面積、建築高度乃至風格等。
貨幣性負擔指將財產作為償還債務或一個經濟行為的保證而產生的負擔。不動產既是貸款抵押的憑據,又是償還債務的保證,因而擁有不動產就必然要承擔貨幣性負擔。貨幣性負擔既可以表現為不動產所特有的信托契約、抵押契約等,又可以表現為任何形式的財產都必須承擔的各種賦稅等。
從不動產所有者的意願看,貨幣性負擔可分為自願性貨幣負擔和非自願性貨幣負擔兩種類型,前者是所有者從事民事行為時所自願接受的,包括保證單、抵押契約和信托契約等,後者則包括法院對財產的查封、判決抵償及按照稅收法規而課征的各種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