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聯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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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聯審是指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部門職能分工,由組織部門會同編製、審計等部門,同步聯動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製責任審核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目前開展的“三責聯審”形式主要有離任聯審、任中聯審、重點聯審,其中離任聯審採用最多。離任聯審,是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因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拔、交流、輪崗、免職、辭職、降職、退休等離任的,一般在其離任半年內實施。任中聯審,是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任職達到一定時間(多數為任職3年以上),但尚未離任的,有計劃地實施。重點聯審,是對信訪舉報比較多、幹部群眾反映問題比較嚴重的主要領導幹部及時實施聯審的一種形式。
“三責聯審”的一般程式有制定方案、審前公示、召開進點會議、現場核查、綜合分析、反饋與通報結果。聯審部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三責聯審”工作組,瞭解掌握聯審對象的基本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三責聯審”工作方案;提前3天向聯審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送達“三責聯審”通知書;召開進點會議,進行動員部署,通報工作方案,開展征求意見和民主測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核查工作,對取得的資料和掌握的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分別形成審查、審核、審計報告,並分別報組織、編製、審計部門同意;以書面形式向聯審對象及其所任職地區或者部門黨組(黨委)反饋,並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結果。
從“三責聯審”的形式和程式看,和經濟責任審計相比較,主要表現為參與方增加了組織和編製部門;再從“三責聯審”的具體內容看,除了規定審計部門任期經濟責任主要審計本地、本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情況,完成經濟發展規劃(指標)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式和成效情況,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遵守財經紀律情況外,還增加了組織部門選人用人重點審查本地、本部門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情況,按照政策法規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情況,群眾對本地區或本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情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情況;機構編製部門主要審核本地、本部門貫徹執行機構編製政策法規情況,職能配置和職責履行情況,機構設置、編製使用、領導職數配備情況,遵守機構編製紀律情況等。
與組織部門、編織機構相比,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範圍更廣、內容更豐富;同時由於會計期間以年度為周期,也決定了審計工作的開展以會計年度為審計期間,少則一個會計年度,多則三至五個會計年度,這也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吻合。而組織管理和定編用編是一個動態管理的過程,黨政領導幹部及所在地區、部門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選拔任用幹部、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群眾評價,以及本地區、本部門貫徹執行機構編製政策法規、機構設置、編製使用、領導職數配備情況,遵守機構編製紀律情況等都是過程管理,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如果寄希望於通過“三責聯審”來一勞永逸地完成對黨政領導幹部行使用人權、用編權、用財權的監督,既不科學、也不現實。因此,對於聯審參與方來說,“三責聯審”只能作為一種形式和手段,全面檢查各方日常管理工作的成效,通過客觀、科學評價聯審三方工作成果,正確評價聯審對象;對“三責聯審”中發現的聯審對象存在的相關問題,除要求聯審對象限期整改外,還應及時整改完善本部門工作疏漏與缺陷,以加強日常管理工作,以促進幹部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程式化。